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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机构是由政府授权履行外债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设立的不同方式,世界各国的外债管理部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内设立外债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外债管理的职能;
(2)由中央银行、财政部或者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联合设立外债管理机构来专门行使外债管理的职能;
(3)由中央银行、财政部或者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独立的外资管理部门,兼司外债管理的职能;
(4)没有统一的外债管理机构,外债管理工作由各经济管理部门专设机构负责。我国在外债管理方面属于第四种类型。
外债管理的对象是指外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所作用的对象,包括人、物和地区三个方面。外债管理中作为对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外债管理中作为对象的物,是指各种类型的外债;外债管理中作为对象的地区,一方面指外债管理法律作用的区域范围,另一方面指一国针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外债采用不同的外债管理政策。
外债管理的内容是指外债管理的具体工作,即对外债的借、用、还等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债借用的管理包括:对外债总体规模的管理,对外债类型结构的管理,对外债货币结构的管理,对外债期限结构的管理,对外债利率的管理。对外债利用管理包括:对外债资金投向的管理,对外债资金效益的管理。对外债偿还管理包括:对外债资金本金偿还的管理。对外债资金利息偿还的管理。
1.制定和执行外债政策的职能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出一定时期的对外借款总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以及具体的方针政策,使之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等相互配合,并负责督促执行。
2.制定和执行外债计划的职能
我国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外债计划由国家计委负责制定,经批准的外债计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计划。有关部门应按批准的计划严格执行。由国家统借统还的贷款,要纳入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3.制定和执行外债法规的职能
有关外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立法手续,经批准对外公布执行。有关审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办理。
4.审批和协调对外借款的职能
投资两亿元以上的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国家计委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凡限额以下的项目,在贷款总额度内,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审批下达。签定国际金融机构及政府间贷款协定和协议,必须按国务院授权办理。
5.管理和监督对外债务的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执行外债政策、计划及法令,对外债借入、使用及偿付等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外债的外汇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
6.统计和监测对外债务的职能
国家统计局、经贸部负责制定、健全利用外资的统计报告制度,由经贸部汇总。各部门和地方要按照统计规定,按时向上级报送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7年8月公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并建立了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力求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国外债信息,统一负责对外公布我国的外债数字,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及时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财政部负责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利用国外贷款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国家统借外债的预、决算,制定有关转贷办法,编制向世界银行提供的债务报告。
外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具体包括如下。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利用外资计划中也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拟订全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确定外资的投向;审查限额(2亿美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提出国家统借外资的备选项目,并做好外债的宏观管理;了解掌握国际金融机构、市场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研究编制借用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计划。上述工作具体由国家计委的国外资金利用司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债管理方面执行国家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具体负责:包括
(1)研究我国外债管理的理论、政策,拟订有关外债(国际商业贷款、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债统计监测、外汇担保等)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就外债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参与国际收支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的编制;
(3)负责有关国外借款的外汇管理;负责登记、统计和监测全国对外负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使用的外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分析和预测对外负债的形势,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根据我国国情和借用外债利用外资的需要,我国外债管理机构目前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外债决策机构
我国的外债决策机构主要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贸部等部门。它们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出一个时期的对外借款总体的发展战略目标与规划,提出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发行债券等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汁划,并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2.对外窗口管理机构
我国通过对外窗口进行对外借款和管理对外借款,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五大窗口,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官方优惠贷款。第二个层次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负责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借款。
3.其他非窗口的金融机构或国内大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对外筹借外债资金
以上这些部门和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各自分工负责的业务范围履行职责。人民银行还负责审批十大窗口及其他非窗口单位的国际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国务院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有关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将中国的外债管理划分为中央宏观管理和地方微观管理两大层次,即将限额以下的外债交由地方管理,并限期上报国家外债委备案。这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因地制宜规划外债使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地方外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性外债管理权力机构应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的财政厅(局)内,与中央外债委上下对口。地方外债委受中央外债委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其中以中央外债委的直接对口领导为主。地方外债委的主要职能及其内部机构设置如下:
(1)地方外债的计划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地方外债的长、中、短期发展战略及其外债的借人、使用和偿还计划;审批地方利用外债资金的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并报中央外债委备案;负责向中央申报年度外债借用计划指标,经中央外债委综合平衡后,批准下达:等等。
(2)地方外债的信息研究中心。负责地方外债的登记、统计,监测工作,对地方外债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及时上报中央外债委;测定地方外债规模,结构及其外债偿还能力和外债使用情况,并上报中央;对国际金融市场作出针对性、专题性预测分析,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减少地方借债的旨目性;等等。
(3)地方外债的筹(融)资机构。负责确定地方用债的贷款种类和借债代理窗口,并报经中央外债委批准后,指定代理窗口负责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所需适时适量地向中央申请外汇转贷款;等等。
(4)地方外债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地方借人外债资金及中央转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地方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评价;负责对地方用债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5)地方外债的偿债管理机构。负责对到期地方外债进行偿还,对未到期但可能存在汇率风险损失的地方外债进行防范;负责设立并经营管理地方偿债基金,以缓解偿债高峰时对地方经济发展町能造成的压力,保持地方政府良好的债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