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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统计监测

  	      	      	    	    	      	    

目录

外债统计监测

  外债统计监测 是指对借入外债的数量、条件、使用效益、偿还情况进行信息集中、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以指导外债管理,有效地控制对外借债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外债统计监测的发展

  我国于1987年开始建立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为了完善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1989年11月15日又公布并实施了《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实施细则》,使我国外债信息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根据上述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的统计监测系统,并负责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我国外债统计监测是以国家对外债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和电脑化数据处理为特征的。境内单位借外债后,必须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纳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内实行全程跟踪。目前外债统计电脑系统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一级分局和各地市二级分局等三个层次组成。通过电脑查询可获得全国及各省市系统债务情况,包括签约金额、提款日及提款金额、币种、付息日利率、付息额、还本方式及偿还金额、债权人类型及国别等。经过电脑处理可全面反映全国外债的总量增长、分布、形式、结构和趋势,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的范围

  一是直接外债登记管理;

  二是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

  直接外债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时、金融机构、企业或其它帆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呀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等十几种债务形式。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的范围是境内机构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负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和境内机构将直接外债在国内的再转贷给国内企业。这样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不论是直接向境外借款,还是向境内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都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债务登记,纳入统计监测系统的控制范围,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从外汇流入、流出情况综合考虑本地区、本行业的负债能力和发展规模,有利于国家对全国外债的合理控制和全面管理。

  为了使外债信息更准确和及时,我国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如领取《外债登记证》、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开立外债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开具《外债业务核准件》,外债登记部门和开户行双线核对,对屡次迟报、误报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等,以保证统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

  实行外债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及受托的各分支局。在京的中央部委及其所属企业、各国家专业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当部级的大公司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各地方企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中央驻地方单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登记。1994年出台的外汇体制改革措施中,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放宽,对资本项目及对外债管理仍贯彻管严管紧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指出,在外债方面,“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外汇体改的要求,在1994年继续加强了外债统计监测工作,根据《结汇售汇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了《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起草了肘L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对贷款帐户、还本付息帐户购汇还贷的管理。这些规定,保证了在外汇新体制下外债统计监测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