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有资产(State-owned assets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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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境外机构(包括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类资产。
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境外,要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操作,要接受驻在国或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如无切实可行措施,境内机构难以控制其运作;同时,国有资产的运营环境与境内不一样,如果按境内管理模式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即使可能。也难以使国有企业在资本主义经济环境中有效运营。
①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②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陛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④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⑤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与、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⑥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
②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
④组织境外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⑤从总体上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公布和构成;
⑥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⑦办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1.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监管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注册为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
2.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
(1)资质审查和规模准人。国家建立境外投资资质审查和规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业达到经济规模。对过小、过散、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关闭、清算;对业务正常、管理规范的小企业,实行兼并或合并,以达到经济规模。
(2)投资安全和保值、增值。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3)出资人的职责。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出资者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过职能部门,对境外机构采用个人单线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4)重大事项的批准。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①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②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④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⑥其他重大事项。以上需审核事项,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有效必备文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5)境外国有资产的备案。
①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界的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企业子公司发生重大决策事项。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参照中央管理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②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③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④境外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的,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
⑤境外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借款设立抵押或为其非全资子公司借款按出资比例设立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
(6)对外筹集资金的管理。境外机构为企业的,其在境外以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其所筹集资金不得调入境内使用。境外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的,不得以其自身名义直接对外筹集资金。境外企业将其所筹资金调入境内给境内机构使用,或者境外非经营陛机构以其境内投资机构的名义对外筹资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外债的筹借、使用和偿还。
(7)担保业务的限制。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8)损失报告。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9)审计。境内投资单位应对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应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境外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是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的必备文件。向境外投资的货物出境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境外产权登记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情形时,须报境内投资者审核批准,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境外机构应执行企业、单位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境内投资者应如实、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机构年度会计报表。
2.资产评估
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从总体上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境内投资者应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对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内投资者重点是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要做好效绩评价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本级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政府,同时抄送人事、党务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