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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isk)

目录

什么是国际结算风险[1]

  国际结算风险是指在国际结算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使国际结算过程中的有关当事人蒙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国际结算风险的划分方式[1]

  为更全面地把握国际结算风险,有必要对国际结算风险的类型进行科学的分类。

  (一)按产生的原因划分

  按国际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将国际结算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其中人为风险又称主观风险,它是指由于人们的行为以及各种政治、经济活动而导致的各种风险

  (二)按风险能否管理划分

  按风险能否预测和控制可将国际结算风险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前者是指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风险;后者是指无法预测和控制的风险。风险能否管理,主要取决于管理着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情况及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如此随着信息收集情况的不断丰富和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些不可管理风险可能成为可管理风险。

  (三)按风险表现形式划分

  按风险的表现形式可将风险分为票据风险、结算方式风险及欺诈风险等。本章的分析主要从这一角度出发。

国际结算风险的种类[2]

  国际结算中使用到各种结算方式,甚至是一笔贸易中同时使用到几种结算方式。从结算方式的角度,国际结算风险分类如下。

  一、汇付业务中的风险

  汇付业务中的风险对买卖双方都是存在的。因为汇付是买方主动付款的一种行为,银行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涉及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障,它所能依靠的就是买方的信用。而对买方来说,如果是先期付款,则可能最终收不到货物而损失先期支付的资金。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汇付使用得很少,多用于一些从属费用的支付,如佣金、赔款等。在汇付方式结算时,根据货款交付和货物运输的前后关系,汇付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一)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汇方式。预付货款是对买方而言,对卖方来说就是预收货款

  在正常的贸易中,预付货款一般用于卖方的货物是买方急需的、按惯例需要买方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的或是买卖双方之间关系很好的情况。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可以无偿地使用这笔货款。而对进口商而言,预付货款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如资金被占用,造成了资金周转的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交单的风险。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常常会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二)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在约定的时间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又称为交货付现(cashonde livery)。

  在货到付款中,出口商不仅资金被占用,更重要的是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的风险,所以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回款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双方关系很好、进口商信誉很好、产品滞销或是新产品上市的情况中。

  二、托收业务中的风险

  托收业务中的风险同样对买卖双方都是存在的。

  (一)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遵照卖方的指示办事,收取的只是服务费,既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也不负责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的处置问题。因此,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托收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破产或倒闭,无力支付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为由要求降价;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承兑交单。一旦这些风险成为现实,出口商就要承担收不到货款或晚收到货款的损失,还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仓储费用、低价转售或是运回国内的运费损失。如果使用的是承兑交单,出口商还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因此,托收是一种对出口商存在很大风险而对进口商比较有利的结算方式。

  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出口商常常采用托收方式来调动进口商进口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成交或扩大出口,所以许多出口商把托收方式作为推销库存和加强对外竞争的手段。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出口商还是应该采取一些降低风险的措施。

  (1)对进口商的有关情况做好调查工作,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口地的市场情况、进口商的进口用汇等做调查。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托收支付方式,以避免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拒付或遭受进口商的欺骗。

  (2)尽量争取以信用证等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成交。

  (3)加强对托收业务的管理工作。如采用托收方式,出口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对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收到货款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迅速处理。

  (二)托收业务中进口商的风险

  托收业务中,买方的风险就是在对托收来的单据付款后,收到的货物存在问题,或者是货物本身并不存在,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全部是伪造的。这种风险在D/P中要比D/A中大一些。所以,进口商在签订托收结算方式的进口合同时,要对出口商的信誉做一番调查。对单据进行议付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单据的真实性,以避免钱货两失。

  三、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是现有的结算方式中最完善的一种结算方式。由银行提供银行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多层次保护作用。但它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仍有风险存在。

  (一)出口商的风险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存在于如下几点。

  1.开证行丧失偿付能力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它在信用证业务中提供的是银行信用。一般来说,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要好。但是,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十分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会出现意外。尤其是一些风险承担能力差的银行,很有可能在开出信用证后就破产或是丧失了偿付能力。所以,出口商在要求进口商找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定要对开证行的资历进行调查。

  2.伪造信用证的风险

  伪造信用证是指国外进口商自行或与开证行相互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在于骗取货物而不支付对价。这样的信用证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虽然随证附印鉴式样,但该式样也是假冒的;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出口商在审核时要仔细辨别真伪。

  3.各类信用证本身存在的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如信用证上附有如下条款:“信用证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这样的信用证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成为一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虚假性的隐蔽程度以及对受益人的欺骗性更高。

  (2)可转让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同意办理信用证转让时,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应能得到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但在实务中,转让书中往往会有声明:“对第二受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仅在从原始开证行处收到货款时才交给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说,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完全依赖原证的付款保证,这就使严格履行了交货义务的第二受益人的货款回收失去了银行的付款保障,这给第二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中间商信誉不佳,真正的出口商极易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4.其他风险

  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还会造成许多风险,例如,如出口商未能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或无法遵照条款办理,造成单证不符,就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如进口商信誉不佳,遇市场行情变化,会对单据百般挑剔,以拖延或拒绝付款,这就形成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总体来看,进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面临的风险比出口商要小,具体有如下两种。

  1.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如遇到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也无法收到货物,这会导致进口商遭受开证费用的损失以及进口商市场机会丧失的损失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如果出口商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但只要能做到单证相符,开证行都必须根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而支付货款。开证行对出口商的偿付的资金来源于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交的保证金和进口商在该行的账户资金。这样,进口商就成为了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存在许多风险,如果能以预防为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仍然能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1)选择资信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对开证行的资质进行事先调查。

  (2)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文件,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有关条件必须明确、具体、完善,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

  (3)认真审核信用证,发现疑点时,应积极查询,及时修改更正,以保障出口收汇的安全。

  (4)严格按信用证规定交单,发现不符点时,应修改更正,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5)进口方应严格、审慎、合理地拟定开证条款,使其符合实际需要。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3]

  风险防范就是对潜在的损失进行识别、衡量和处理,以阻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过程。国际结算及融资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是通过一整套的运作机制来实现的。

  一、对客户资信的掌握及信用额度的确定

  (一)对客户资信的审查

  国际结算和融资业务中,银行对向其提出申请,要求其办理进出口结算及融资客户,要进行资信方面的调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这是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资信的好坏可以从许多方面反映出来,作为银行可重点审查客户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经营作风及发展前景。

  (二)对客户核定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Credit Line)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所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客户提供的最高信用融资的账面余额。这个最高信用融资余额根据期限分为长期信用融资和短期信用融资;根据业务品种可以划分为开证额度、信托收据额度、出口押汇额度、打包放款额度等。其宗旨是在特定的时间里,银行对其特定的客户所拥有的债权总数不能超过一定的量。在信用额度内,客户取得的融资可以周转使用。

  二、对影响贸易制约因素的分析

  当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具体办理一笔国际结算和融资业务时,银行要对影响贸易的制约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与客户的资信状况无关,但却是形成风险损失的重要原因。

  (一)对贸易对象国国家风险的分析

  银行在从事国际结算及相关贸易融资中,为避免遭受损失,除需考虑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外,尚需考虑贸易对象国本身独有的政治、社会、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这就要对贸易对象国的政治形势进行分析,对该国外汇管制及金融法规加以了解,并对该国的法律制度有所熟悉。

  为了对一些国家的政治形势进行预测,国家风险评级开始受到国际银行业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最为著名的国家风险评估机构是商业机构环境风险信息机构(BERI)、《欧洲货币》杂志、《机构投资者》杂志以及国际报告集团。

  对贸易对象国有关外汇管理、金融法规及法律体系的了解,银行的综合信息部门也可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高速公路的使用已为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对贸易中的国外当事人的调查

  为保证结算和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银行不仅要对本国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还要对与本国客户打交道的外国客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尤其是在进行大额交易或进行一笔特殊的贸易时,这种资信调查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因为外国客商的信誉如何,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实务中许多损失的造成就是缘于国内企业盲目签约而忽视了外商的资信。

  了解外商资信状况的一个渠道是通过专门的咨询公司,这类公司往往掌握着第一手资料,但收费较高;另一个渠道是通过当地的代理行,代理行和外商位于一地,甚至还可能是外商的开户行,这样不仅能很容易地得到信息,而且非常经济,通常这也是代理行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内容之一;还有一个渠道即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外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往往是公开的,通过分析,可以了解其经营及业务等情况,资产负债表可通过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协助获得。

  (三)对货物的市场情况的调查

  进口或出口货物的行情一旦发生不利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诸如进口和出口的融资能否按期收回及结算过程是否顺利,所以银行对货物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也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对金额大、市场情况变化敏感的商品更应如此。若属于紧俏的畅销商品,即使单据存在明显的不符,进口商往往也不会顾及。相反,若商品行情变坏,进口商就会百般挑剔并“正当”地拒付。此时若银行提供了融资,往往就非常被动,虽然控制着货权,可以处理货物,但很难再找到买主,往往不得不削价拍卖。

  国际市场上的情况是变化莫测的,要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市场的分析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是国内市场,也要受国家宏观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的左右。但在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之后,对避免损失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银行内部相应机构的设置

  设置合理的银行内部组织机构是保证结算和融资业务顺利进行、抵御各种风险的重要措施。国际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的运行机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各级放款审查委员会

  银行内部通常设立不同级别的放款审查委员会,如基层级的(由信贷部经理、营业部经理组成)、中层级的以及由行长级组成的最高层放审委员会。

  以上三级放审委员会各有不同的权限,超过权限者要求上报上一级放审委员会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则上报总行放审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由分行中层放审委员会对一家客户确定总的授信额度,押汇部、信贷部、营业部在总额度内确定各部门的授信额度。对一些特殊贸易融资或金额过大的贸易融资项目,则根据权限不同由分行最高放审小组或上报总行审贷小组审批。

  (二)审贷分离作为业务运作的控制原则

  通常情况下,对一客户融资要求的审批是由银行的外勤人员详尽地了解客户的情况,并按其要求根据其初步审定的信用额度填制放审意见,连同信用分析资料、资信查询、反担保或抵押品价值报告等文件交基层放审小组审批,如超过权限,则上报上一级放审委员会。额度获批准后,由信贷部门按放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包括授信种类、额度、反担保和抵押品担保人、期限、利率和其他附带条件),拟出授信函(Facility Letter)交给客户确认,要求客户办理有关担保或抵押手续,并签订授信协议。这些手续办完后,由银行信贷部门将额度输入电脑,通过电脑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控制。押汇部、营业部及信贷部的经办人员按照本部门所拟定的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相关的业务。由此可见,银行的审、贷在运作上是分离的,这就避免了给信贷人员过多权力的弊病,使业务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方便客户的机构设置

  银行内部运作必须考虑如何方便客户,倘若过多地强调风险控制,设立过于繁琐的手续,使客户感到不方便,就有可能失去客户。因此,必须在机构设置方面,在考虑风险控制的同时考虑如何方便客户。实际上,前述的银行内部运作模式不仅能控制银行的风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客户。银行的业务核心层决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然后由各部门分头执行。因此,不存在各部门分头对外、步调不一、手续难办的问题。西方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虽然各有差异,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这样就为增强其竞争力创造了较好的内部条件。

  四、信用证结算中风险的防范

  由于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较大,险的防范措施作具体的分析。

  (一)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的风险防范措施

  出口结算涉及的是出口商及通知行和兑现银行等。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掌握开证行的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直接关系到出口商及出口商银行的利益。因此,开证行最好是资信好、偿付能力强、与出口地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但开证行并不是由出口方选择的,这样,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要关心的就是开证行的资信。除了靠平时收集有关信息外,还可以利用以下三个资信评定机构所发表的资料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1)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2)穆迪公司;(3)英国的国际银行及信用分析机构,简称IBCA。在地区上,标准普尔和穆迪的重点是美国银行,IBCA的重点是欧洲及远东地区银行。另外,由英国的REEDINFORMATIONSERVICES出版发行的《银行年鉴》(BankerAlmanac)对世界4000多家国际大银行以及这些银行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所介绍,其基本内容包括:该银行的历史、世界排名、本国排名、世界知名评级机构对其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国外分支机构名称、重要的代理行名称、该行董事长、行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地址、SWIFT代码、BIC号码等。该年鉴收录最新统计资料,每年出版发行两次,如年鉴上查无此开证行,则说明该银行是很小的银行,应提高警惕。对认为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应不予接受或给出口商融资。如果出口商坚持,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2.出口商谨慎签约

  信用证虽然与合同是独立的,但信用证开出的依据却是合同。因此,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一定要具体、明确、完善。例如,为防止进口商拖延开证,合同中应规定信用证的开出时间,明确信用证的种类,如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列明费用由谁承担等等。

  3.出口商认真审证

  信用证方式下,实质上是通过信用证将出口商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单据化了,出口商是否按合同履约,可以从出口商是否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看出。信用证是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其内容应该与合同保持一致。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致使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这样的信用证与合同就会使出口商无所适从。因为无论出口商以哪个文件履约都会给自己收汇带来困难,因此,出口商履约前认真审证是极为必要的,如果证与合同不符,应当先行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4.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单和交单

  出口商应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及时地缮制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有时,即使是一字之差,也会引起争议和纠纷。例如,国内某银行办理了韩国某银行开出的见票6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一笔,金额为46206.08美元,受益人为国内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远期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设在香港的全资附属机构某财务公司。出口货物为全棉牛仔布,货到韩国的釜山港。在规定日期受益人向寄单行提交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要求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寄单行于当日对开证行和汇票付款人分别寄出单据和汇票。一个星期后,寄单行收到香港地区汇票付款人通过办理贴现获得的即期款项,并于当日对受益人结汇。但3天后,开证行发来电传,称收到单据后发现提单的到达港是“Pusan”,而非信用证中规定的“Busan”,因而要求寄单行退款。实际上,“Pusan”是“Busan”的另一种拼法,已载入正式的出版物之中,但却被对方抓住不放。此案经双方反复交涉,才使对方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显然,如果出口商在制单时能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

  5.出口地银行严格审单

  上例中,如果寄单行能逐条逐句地审核单据,就可避免差错,为顺利收汇提供必要条件。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结算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申请人和开证行来说,为保障进口货物和付汇的安全,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

  措施:

  1.谨慎合理地制订信用证的条款

  进口商是通过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来制约受益人执行合同的,因此,信用证的条款应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外不法商人的不轨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例如,为了防止出口商制造假单据或以坏货、次货充好货,可在信用证中规定由可信赖的检验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质量检验证明,证明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都符合合同规定,甚至还可以规定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条件;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可要求检验机构出具数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同时为防止出口商在检验后调包,还可规定检验证书必须标明检验是在装船时进行的;为了证实对方出口货物已获得政府有关机构的许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在有关单证中加注许可证号码或出具许可证副本。

  2.正确处理单据

  正确处理单据,一是指要认真审核单据,保证审单质量,如果单证之间存在不符点可以拒付货款,或在征求开证申请人意见后作决定;二是指开证行要保管好单据。

  3.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证

  当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不太了解,而交易金额又较大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出口商须提交银行保函或备用证,以通过银行信用的形式来保障出口商的信用。

  (三)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属于出口业务项下的融资,所以我们前面提到的信用证出口业务的各项防范措施也是融资时要采取的。除此之外,从这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来看,严格对“证权”和“物权”的审查应该是格外要强调的。

  从取得打包放款的“证权”来说,一是要把好申请阶段的审查关,对资信较差、收汇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开来的信用证,应要求第三家世界著名大银行对信用证予以保兑,否则不予发放;二是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凡信用证条款含糊不清的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对信用证中未明确议付行的,也应要求修改,以保证放款能及时收回,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最好不要接受其作为抵押

  从押汇银行取得的“物权”看,银行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抵押单据和货物的真伪,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还要熟悉进口方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走向。同时要求提供必要的实物抵押,对抵押物的价值应请专家进行科学的测算和评估,以确保其价值高于贷款额度,并易于变现。对于一些特殊的大宗商品抵押物,要经公证处公证,向保险公司投保。资金贷放要跟踪管理,以保证资金按时收回。

参考文献

  1. 1.0 1.1 韩常青主编.国际结算 2010年版.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11.
  2. 梁远辉,刘丹主编.国际结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1.
  3. 杨继玲主编.国际金融与结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