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International Marine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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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对经由海路在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运输货物所进行的保险,是为了弥补货物在此运输过程中,因遭受危险造成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属于财产保险范围,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1]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保险种类,如按保险价值分类、按保险期限分类等。但对物流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较为重要的保险种类为:
1.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一类保险的承保范围大致可以分为船体、船舶设备和船舶物料等适航船舶的各组成部分。
3.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指以物流企业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主要险别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该保险负责赔偿范围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即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该险种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加保。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和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沾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11种。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一旦遭遇到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向保险人索要相应的赔偿,这是保险合同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索赔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要实事求是地确认货物的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更要根据实际的货物损失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争取在短时间内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一、货方搜证与索赔
货物发生损失后,收货人首先应核对相关单证,证实该受损货物确是保险单项下的货物,然后在提货前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搜证,为以后的索赔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获得有关责任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如船长或大副签字的“理货记录”或“溢短证明”,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检验,若有其他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法定或商业检验机构获得其他货损证明。在取得相关证明后,被保险人应积极与责任方联系,要求责任方赔偿,并保留所有交涉文件,以各日后向保险人索赔并便于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检验代理人对货物检验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索赔信息和有关资料,以确定损失是否为保险人承保内的损失。实践中,代理人会邀请有关责任方或承运人进行联合检验,由多方共同出具联合检验报告,以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在确定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各种单证向保险人或理赔代理人索赔。
二、索赔文件
出口方的索赔应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单证。进口索赔应提供进口发票、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在最后目的地
三、代位追偿
与委付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的损失可能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所导致的,所以被保险人既有权根据保险单要求保险人对损失进行赔偿还可以要求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保险人和责任人的双重赔偿而得到超过损失的不当得利,保险人都会在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要求被保险人将其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自己,此时保险人就代替被保险人获得了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这种保险操作就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
被保险货物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未达到实际全损,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对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的赔偿方法对损失全额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将具有残存价值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都转让给保险人,才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这就是委付。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那么货物只能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并得到保险人的接受后,则被保险货物将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而残损货物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全部转让给保险人。
一、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货物发生了实际全损,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全额赔偿后即获得了被保险货物残余价值的所有权。比如一批货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货物被烧毁丧失原有属性后,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10万元,但烧毁后的货物经变卖后的残余价值1000元应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处理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又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但是被保险人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那么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险人的全额赔偿。
二、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货物的单独海损既可能是数量或重量的部分损失,也可能是质量受到影响的部分损失,散装货物又可能遭遇免赔率内或免赔率外的损失。共同海损因涉及了船货各方,针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更为复杂。准确计算不同种类的部分损失是获得保险人充分赔偿的必要前提。
(一)货物数量或重量发生损失货物数量或重量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一般按照损失数量或重量占被保险货物总数量或总重量的比例进行赔偿。即:
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货物数量或重量÷被保险货物总数量或总重量)
【例】A公司为其出口的1000箱货物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少200箱,试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保险赔偿额=200000×(200+1000)=40000(美元)
(二)货物质量发生损失
货物质量发生损失,保险人一般按照受损价值占货物完好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货物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例】A公司出口童衣2000件,保险金额为30万美元,投保海运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货物受损,在目的地只能以八折出售,试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保险赔偿额=300000×(1-80%)=60000(美元)
(三)存在免赔率的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保险人经常对易碎、易损、易发生短量的货物规定免赔率。免赔率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只承担超过绝对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而对免赔率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免赔率是指若货物的损失超过了保险人规定的相对免赔率,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国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的方法。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损失比率一免赔率)其中,损失比率是货物损失部分与货物总值的比例,并且损失比率应小于1,若等于或大于1,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A公司出口小麦800吨,保险金额为95万美元,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合同规定免赔率为l%,到达目的地后经检验发现货物短卸20吨,试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保险赔偿额=950000×(20÷800—1%)=14250(美元)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对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的规则,比如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北京规则》)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理算,并且我国《海商法》也有针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规定。
共同海损既包括船舶的损失,又包括货物的损失以及承运人运费的损失。发生共同海损后,首先应先确定船、货及承运人三方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金额,然后算出各当事人经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的获救价值及共同海损金额之和作为自己的分摊价值,以上二者的比例就是各当事人分摊共同海损的分摊率,最后用共同海损分摊率乘以各自的分摊价值,所得的金额就是自己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率=共同海损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各方共同海损分摊额=共同海损分摊率X各方分摊价值
【例】载货船舶运输途中发生共同海损,导致船体损失1万元,抛弃货物价值3万元,运费损失0.5万元,雇佣拖船费用2万元。各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为船方60万元,货方40万元,承运人运费收入4万元。试计算各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解:共同海损分摊率=(1+3+0.5+2)÷(60+40+4)=6.25%
船方共同海损分摊额=6.25%×60=3.75(万元)
货方共同海损分摊额=6.25%×40=2.5(万元)
承运人共同海损分摊额=6.25%×4=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