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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卖方交到买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种种原因,使买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包括质量低劣、数量短少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运输过程造成的损害等),买方依其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进口商品到货后,经检验,如有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在进口索赔过程之中,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分别向有关责任方索赔。[1]
进口索赔按照不同的损失责任人,从而不同的责任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1、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全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全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行运输任务或输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担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进口索赔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作索赔证据,首先制定索赔清单,随附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其次,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另附不同的证明文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的根据或理由;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口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
2、计算索赔金额,除包括受损商品的价值外,还包括其它有关费用,一般有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
3、必须在索赔的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在办理索赔时要注意证据确凿,还必须制备索赔清单和证明文件,并且应随附检验证明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同时,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文件,如保险单、联合检验报告、理货报告、残损短缺证明等。在问题未解决前,索赔的商品应当保持原状,有的还要拍照存查,以便必要时作举证之用。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与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仓租费、合理的预期利润等也应计入索赔金额。
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2年。我国则规定为4年。向轮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但索赔一旦提出,就不再受索赔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