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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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保险是以船舶因运送货物所收取的酬金为保险标的,它的性质与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不同,因为运费并非是具有实体的物品,而是由运输契约所产生的给讨义务。
货物的运送方式通常可分为计件运送和租船运送。计件运送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计件取费,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到达目的地后,凭单提货。其收取的费用称为提单运费。租船运送对装运的货物收取费用不采取件数计贸,而是以租金计算,称为租金运费。运费的缴纳按时间可分为预付运费、保付运费和到付运费。预付运费是按照一般的运输惯例,不管货主的货物损失与否,皆不退还。保付运费是指,经契约订明,无论货物是否发生危险,有无运到,运费必须照付。保付运费的性质同预付运费是一样的,即货物虽未运抵目的地,只要不是承运人的责任,货主仍须照交运费,只不过保付运费是在事后付的。这样,货物托运人对其支付的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具有保险利益。然而,事实上,货主可将这部分运费加入货价内。因此,货主对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没有单独投保运费保险的必要。到付运费是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才会支付的运费。当船舶发生海难,货物遭到损失,运费也会随之发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对他可能收取的运费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到付运费才是运费保险的承保标的。
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密切相关,船舶保险往往把运费作为费用保障的一个部分来承保船舶的营运损失。因此,船舶本身的承保方式直接影响到运费保险的承保方式。我们知道,船舶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定期和航程两种。对于定期保险来说,可以作为运费保险的运费有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到付运费,另一种是预期运费。预期运费是船东预期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收到的运费。这是估计的收益,经保险人同意后方予以承保,但不能超过船舶价值的一定比例。对于航程保险,只有到付运费才予以承保。伦敦协会保险条款对运费保险采取多种承保方式,有定期运费条款、航程运费条款、运费碰撞条款等等,不同的条款具有不同的运费保险方式。我国的运费保险包括在船舶保险的费用保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