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代理人(Claims Settling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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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代理人的权力由保险人予以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就是所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在规定的权限内,如有违反保险人的指定事项而导致损失时,理赔代理人须负赔偿责任。理赔代理人的佣金按其代理工作业务量由保险人付给。理赔代理人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被保险人的情况;距离损失地点较近,从而能够迅速调查了解损失情况。
理赔代理人有两种:
一种是没有核赔权的,就是保险公司没有开给他信用证,他对审核赔案提出意见并将赔案全卷寄给保险公司出单机构,经其核定后如同意赔付,则将赔款汇给他们转交给被保险人;
另一种是有核赔权的,由保险公司开给代理人一定数额的银行信用证,授权其在一定金额内可以凭规定的单证,向当地银行就地支取赔款,给付被保险人。授权的金额,根据业务需要和代理人的资信能力等有所不同。一般说来保险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和循环的,即每笔赔款一经支取后,信用证金额即自动补足。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代理人的赔款进行登记,防止重复只去赔款。
通常理赔代理人的权限只以小额损失为限。在完成代理工作后,保险人根据其代理业务量付给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