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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风险

  	      	      	    	    	      	    

目录

什么是供应链金融风险[1]

  供应链金融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第三方物流公司在对供应链企业进行融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差,或者资产不能收回从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种类[1]

  一般来说,供应链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信用风险

  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如:客户的商品来源是走私商品,则该商品存在被罚没的风险;客户对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资格,则该商品存在非法性。这些都会给物流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再如:客户资信不佳,在今后的操作中可能存在种种不良行为,如在滚动提取货物时提好补坏,则物流企业有坏货风险;客户将商品以次充好,则物流企业存在商品质量风险。此外,还要考察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如果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客户企业存在破产的可能。

  2.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金融汇率的变化,会造成质押物在某段时间的价格随时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改变,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对于那些应用不广泛、不易于处置、易变质、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作质押品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如:商品在质押期间,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可能会出现贷款额高于质押物价值的现象,使贷款企业产生赖债的动机。因此在开展仓单业务时,物流企业一定要对货主企业的质押商品究竟适不适合质押做出判断。

  3.法律风险

  法律缺失致使仓单质押业务面临风险。如我国现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动产质押有效性、排他性的规范条款过于原则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困难。这方面的风险也表现在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和合同的条款规定上。货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之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另外,目前我国与仓单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除了《担保法》等相关条款外,也没有行业性的指导文件。仓单操作程序完备与否也会引起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所以,仓单操作程序完备与否将影响到银行借款人和物流企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能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单方面。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为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为提货凭证。二是程序方面。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仓单操作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程序,也将导致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给物流企业带来风险。

  4.操作风险

  商品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目前,多数物流企业管理粗放、设备陈旧、信息化程度低,造成监管脱节。另外,在异地仓库质押监管中,由于用于质押监管的仓库有可能是第三方仓库或是客户自身仓库,所以给物流企业质押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如:同一商品重复质押的风险、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的风险等。

  内部操作和管理风险方面。目前我国的物流业正处在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发展的过程中,许多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这无形中增加了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如:某些内部工作人员与货主企业合谋,伪造仓单,允许货主企业私自提货等现象,将严重损害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益。

供应链金融风险应对[1]

  任何风险的存在都有可能会使企业蒙受到经济资信的损失,要降低风险,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针对上节分析的几种风险,本节将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1.信用风险方面

  信用的建立与整合。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的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联系。所以,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就需要物流企业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物流企业是联结客户与银行的服务平台,在仓单质押业务关系中,物流企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而物流企业是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联结点,一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客户在仓库中的商品,一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的商品。它不仅要建立信用,还要具备信用的整合功能。物流企业要与客户、银行建立起信用关系;客户能放心把商品存放在仓库中,这是最基本的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仓库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

  加强对客户信用管理。通过建立客户资信调查核实制度、客户资信档案制度、客户信用动态分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信用管理。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状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同时充分发挥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物流企业应借鉴银行对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的方法,利用自己掌握客户及质押物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在双方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与银行联系开展融资项目的信用和风险评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互动的监管和控制机制。这样既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风险,又能加强与银行的信用关系。

  2.市场风险方面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货主企业希望质押商品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且不同品种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即只要总价值能满足银行的要求即可。但是,目前仓单质押作为一项动产质押,银行要求该动产应能在一定时间内保值且易于处理,而物流企业出于自身保管的需要,要求商品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所以,在从事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押品的品种。目前能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多局限于适应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比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为正确选择质押商品,要求物流企业应建立灵活快速的市场商品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这样有利于物流企业把握市场行情的脉搏,掌握商品的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变化规律,及时获得真实的资料,以利于质押货物的正确评估和选择,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质押物的评估失真。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不断开展、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技术手段的进一步提高,可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

  3.法律风险方面

  为避免法律漏洞对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造成影响,物流企业应仔细研究涉及仓单质押的各部法律,将法律未明之处写入质押合同,以协议的形式对各方权责作出规定,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

  另外,要对仓单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是仓单质押业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应对其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规范化,使用固定的格式,按规定的方式印刷;同时应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需要制定严密的仓单操作规程:对仓单提货、换单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认真审核;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质押仓单签发、确认程序;仓单管理员在与银行联系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并严格遵守发货下限;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4.操作风险方面

  仓库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

  在商品监管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承诺银行: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

  在商品处置环节,物流企业应本着为银行服务,为货主企业服务的双重观念,严格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内容处置质押晶。物流企业要能够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降低银行的风险,也尽可能降低货主企业的质押成本,做到三方共赢。

  当物流企业从传统的仓储物流服务向现代的物流金融服务延伸和拓展时,信息化管理就成了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仓储信息化的过程中会不断地优化管理和业务过程。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使其与客户的关系多向化,服务的内容多样化,服务的地域扩大化,物流企业要收集和处理的信息也大量增加,这些信息既隐藏着商机,也存在着危机和风险。既关系到服务效率和质量的保障与提高,也关系到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企业的信息化,首先是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其次是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最后是信息的管理和反馈。对物流企业来说,信息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其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一是和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协调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工作,优化操作流程的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内部操作的失误。而与银行、客户等合作伙伴的协同作业信息化,使物流企业高效地同他们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方便银行对业务的监管和客户对服务过程的跟踪,为客户提供更完善、更高效的物流及其增值服务。

供应链金融风险实例[1]

  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质押业务北京中储物流公司作为我国最早实施供应链金融模式之一的物流公司,其监管水平比较成熟,值得众多第三方物流在实施供应链金融模式时参考,以下简要描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质押业务——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在上海实施的动产质押欣明项目。欣明项目主要涉及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民生银行、上海五钢物流有限公司、欣明有限公司以及25家贷款企业,主要的质押物是各种钢材。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监管和担保,欣明有限公司则是25家贷款企业的代表,配合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上海五钢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仓库的安全以及装卸货物。其监管流程如图所示。

  Image: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欣明项目操作流程图.jpg

  北京中储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及严格的存量警戒线(如图所示),这两点是确保监管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从图可以清楚知道当日允许最大的出库量,只要出库量小于“当日最大出库量”就可以,一旦超出,则“备注”列就会在相应的行中显示“错误”字样,监管员发出警报。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各个授信公司质押物的总价值不能低于760万元。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金融企业的合作,内容广泛而复杂,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亟待进一步深化。但无论如何,供应链金融业务已成为一种趋势,相信一定会有广阔、美好的前景,为我国物流业迎来新的春天。

  Image: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出库通知书.jpg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甘卫华著.服务供应链的理论与实践.冶金工业出版社,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