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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腾讯互诉案是指2010年中国两间大型软件公司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乃至上诉法院事件。
2010年9月,奇虎针对腾讯QQ先后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并称其可以保护QQ用户的隐私和网络安全。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不能运行QQ软件。事件同时牵涉到其他奇虎软件与同类软件的纷争,如360安全浏览器与傲游浏览器和搜狗浏览器之间、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与多家杀毒软件之间的纷争。为此,金山、傲游、可牛、百度等软件公司11月5日联合召开发布会,抵制奇虎360并宣布将不兼容360系列软件。之后政府介入此次争斗事件,责令腾讯停止不兼容行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镖。11月21日腾讯与奇虎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对网民的致歉信,也正式结束了此次纠纷事件。(详见主题:奇虎360与腾讯纷争)
2011年9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胜诉,及此后的2012年4月18日,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该案件也将成为3Q大战之后,首次对该事件的法律审判,也是广东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对整个业界来说,其示范意义非常,对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推进也极具法律借鉴价值。由此腾讯与360双方进入了互诉阶段。
2010年11月,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1]
腾讯称,今年9月27日,该公司发现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及其相关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器”),该“保护器”监测了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并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腾讯指责上述三公司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称“QQ窥探用户隐私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隐私”、“QQ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诋毁腾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要求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上述三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360.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上述三公司连带赔偿腾讯40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2011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2012年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腾讯公司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腾讯公司宣布,腾讯不仅要求停止开发、传播“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更要求360赔偿经济损失1.25亿元人民币,同时连续三个月在其网站(360.cn,360.com)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等网站、《法制日报》等报纸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
腾讯 | “360扣扣保镖”自称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等功能,“实质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
360 | 扣扣保镖是个创新型工具软件,不涉及QQ核心聊天功能,不会触碰用户的QQ账号密码和聊天记录等;相反,扣扣保镖会大幅度提高QQ账号、密码、聊天记录的安全等级,扣扣保镖所有的行为都是用户主动点击触发的,提升用户在使用该软件时的体验,扣扣保镖充分尊重了用户的选择权。 |
2013年4月25日消息,今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并宣判,判决被告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腾讯公司要求赔偿的1.25亿人民币经济损失缺乏足够依据。奇虎公司被判向腾讯赔偿500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和其它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赔礼道歉。[3]
判决如下:
1、奇虎公司被要求赔偿500万元;
2、奇虎公司要连续15日在其网站首页上和其它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赔礼道歉;
3、驳回腾讯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4、666,800元的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负担166,800元,奇虎公司承担50万元。 腾讯诉360案今日宣判:360被判赔500万元并道歉[4]
2012年4月18日,360在广东省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腾讯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索赔1.5亿多元人民币。
奇虎360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该案件的三个诉讼理由:
1、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
2、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 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看点一:腾讯“二选一”是不是限制交易行为? | |
360公司 | 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禁止限制交易,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腾讯“二选一”是限制交易行为和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腾讯 | 被告实施的“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行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行为,以行为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条件。但无法证明和认定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被告的相关行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首先,QQ软件对360产品采取不兼容措施是由于原告正在实施的软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原告利用自身软件产品破坏和篡改QQ软件功能并恶意诋毁QQ,被告通过采取不兼容技术措施来阻止和排除原告产品对自身产品的破坏,是一种正当的自力救济行为。 据原告2010年11月13日对外发布其委托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鉴定的报告,写明“扣扣保镖”具备至少四大功能:屏蔽QQ加载功能;拦截QQ升级功能;替换腾讯浏览器为360浏览器;备份QQ。其次,被告在原告召回侵权产品后立即恢复了对原告产品的兼容。 |
看点二:腾讯有没有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 | |
360公司 | 腾讯行为导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360公司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同时,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 |
腾讯 | 被告不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首先,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被告为用户提供了QQ软件管理的卸载功能, 这说明被告向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不是以用户必须使用QQ软件管理为先决条件的。另外,QQ软件管理与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的行为也不构成搭售。被告作为软件服务商对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软件进行功能升级,符合行业惯例,被告的产品升级公告及必须经过用户选择才可升级的行为,说明被告给予了用户选择权。 |
2013年3月28日上午消息,奇虎360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790680元由360方面承担。[5]
广东省高院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是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360对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腾讯并未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滥用,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不支持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360主张腾讯在中国的即时通讯市场有支配地位,但广东省高法院认为,即便在这一市场,虽然腾讯的市场份额超过50%,但也不能认定在这个市场有支配地位。[6]
2013年11月26日上午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今日上午九点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360方面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广东高院此前的判决,要求判令腾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7]
360律师主张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如果达到了二分之一可以推动经营确定市场地位。360称一审认定显示,包含非综合性产品的使用时间,2009年到2011年,被上述人在中国大陆同一产品市场份额一直在88%到90%之间。
360方面强调,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观点,认为相关产品包括及时通讯、微博和社交网站,腾讯QQ的市场份额也接近80%。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2014年2月24日下午消息,针对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二审终审宣判:驳回奇虎360上诉,维持一审原判。[9]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认定: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腾讯开发QQ取得相关收入,这种免费平台和广告相结合的模式,是互联网惯常的经营方式。360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不违反规定,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二,360声称QQ保镖阻止QQ软件查看隐私,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360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这种评论已经超过正常的评论范畴,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三、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四、360自认为行为是创新和竞争的体现,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不等于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保障。360以技术创新为名,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这种行为符合创新精神。
五、关于一审赔偿是否合理。360对腾讯造成的事实清楚,应该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360给腾讯造成的收入影响,具有明显的主管意图,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赔偿数额定为500万元,没有不当。
2012年9月18日,腾讯公司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本次诉讼原告方索赔金额高达1.25亿元,本案未当庭宣判。[10]
隐私 | |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 | 传统隐私保护界定目前没有争议。但随着搜索、社交网络等网络形式发展,信息碎片化让隐私的概念被放大,比如用户数据被网络公司记录和用于应用开发现象,为用户隐私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提出了新课题。 |
竞争边界 | |
百合网CEO田范江 | 我们遭遇过竞争对手雇佣的黑客攻击,宣传中,口水战中,捏造攻击对方企业形象,很多无从查起。 |
奇虎360总裁齐向东 | 竞争问题都需要良性法律框架,保障用户的选择权,才能保证竞争和创新的合法有序。主管部门规制厂家的竞争,核心是保障用户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行使了,才能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了才能去创新。 |
行业垄断 | |
国内互联网格局中 | 马太效应严重,各领域赢家通吃,强者衡强。这就让很多后来者,遭遇到了“垄断”壁垒,或者是在合作中遭遇强势企业的单边法则痛苦不堪。去年以来,相继有公司起诉百度、腾讯、盛大等网络巨头,但截至目前小公司几乎全都败诉。 |
工信部电信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 | 互联网的垄断标准目前不好界定,如果仅以规模看,很多企业大而不强,且多数仅在一种动态脆弱的“假垄断”地位。它们的地位还是很脆弱的。因为互联网创新技术很快,是动态的。从司法操作来看,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规制更合适,因为(垄断)的市场界定很难。 |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清 | 互联网行业是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还不足以要单独给它提供一套竞争法律制度。我们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还有其他法律,已经提供了基本框架。这一点我特别认同。脱离这个,另起炉灶去做,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
互联网反垄断,需政府和市场双向规制[14] | |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 | 中国允许互联网创新时犯错,但是不允许不发展。互联网本身是最具创新能力的行业,互联网的发展,由于其开放性、安全、个人隐私等一系列问题不可忽略。 |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天波 |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消费者利益永远是永恒的话题。在国外的反垄断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考量也是他们在执法案件中进行考量的关键因素。他呼吁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各界重视用户的利益保护。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 | 互联网产业是不断发展的,无论如何管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其核心是要让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而发展的原动力是创新。因此,一定要保护创新。企业作为主体,是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国家在立法和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这一基础因素,要使企业、行业发展、使创新有动力、同时保护企业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