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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目录

什么是垄断行为[1]

  垄断行为通常是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中故意实施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2]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所管制的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行政割据型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自然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不管是何种市场结构下,只要出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具体说来,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主要包括:

  (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合抵制交易的。
  (6)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生产数量,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下列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买卖商品。
  (2)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限制生产或者技术的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4)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自己的商品,不得买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5)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与合同标的无实质联系或者不符合商业惯例的附加义务,并将其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
  (6)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7)拒绝进入网络。

  如果经营者不进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就不可能进行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入其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但是,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技术、安全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进人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情形除外。

  三、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①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②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取得控制权包括以下情形:

  (1)取得一个或者多个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
  (2)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3)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
  (4)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必须进行申报,各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申报标准销售额等的计算也不尽相同。鉴于此问题比较专业,本章第三节专门予以阐述。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制买卖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人,或者商品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

  3.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

垄断行为的监管[3]

  美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卡产业垄断行为的监管对产业发展作用很大,这既包括对定价的监管,也包括对网络运营规则的监管,以及机构兼并和收购的监管。如果兼并收购注定有严重的反竞争效应,司法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阻止。近期的重要的案例中,司法部阻止了STAR网络与NYCE网络的并购。上一节关于排他性规则的司法判例和交换费规则的判例即是监管当局对Visa万事达的垄断行为的监管。此外,为了确保市场公平定价,商户可以公平接人电子支付系统,美国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反垄断法》修订案,即《信用卡公平费率法案2008》。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4]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的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滥用行政权力而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文献

  1. 徐益洲主编.经济法学 第四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07.
  2. 王俊豪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5月第1版.
  3. 孙毅坤,欧阳琛,黄晓艳编著.银行卡产业监管:国际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1.
  4. 吴琪明编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法律分析与适用.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