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China Consumer Association)
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c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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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981年,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国家商检局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外挂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牌子,由有关部门参加。”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同志签报了这个报告,国务院六位副总理——谷牧、薄一波、方毅、余秋里、陈慕华、姬鹏飞等同志圈阅并同意了报告内容。其后,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两次联名给国家经委写报告,提出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局,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此后,三家发起单位又联名向国务院呈送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同志、王汉斌同志曾先后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
中国消费者协会现任会长为王众孚同志,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同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白立忱同志现任名誉会长。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成为正式会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依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国消费者协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一)组织建设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全国县级以上消协组织发展图
(二)立法立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起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实施。《消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纳入法制轨道。经过10年的广泛宣传,目前,《消法》已成为中国百姓最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当一批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颁布了《消法》实施办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积极参与,协助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数十个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对推动政府机关完善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受理投诉
到2000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05.630件,解决率达96.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0.6亿元。
消费者投诉商品分类
消费者投诉性质分类
(四)宣传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五)比较实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注重学习和接见国际消费者组织通行的消费品比较试验方式,独立开展和组织、指导地方消协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目前,每月公布一项比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六)消费警示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消费警示制度对指导消费发挥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进了一些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
(七)咨询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315网站两个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创刊于1994年,不刊登商业广告。辟有比较实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1998年开通了本网站,并于2002年进行了全新改版。
(八)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诞生就受到国际消联(CI)的关注,并于1987年9月被吸收为正式会员。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