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Heard in public/Public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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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不采取保密措施排斥外界知晓当事人发生的争议事实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情况的仲裁审理方式。[1]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基本方式,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一切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应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使整个诉讼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法官专断。[2]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 爱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耋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规定,件不能都公开审理,其审理的理;二是不公开审理。[3]
(1)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公之于众。
(2)法庭的审理活动,不仅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还应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记录、转播、摄影、录相、报道等。
(3)公开宣告判决的结果。
第一,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审判人员情况公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公开;强制措施公开;法庭笔录公开等。
第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公开进行。
第一,向广大群众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第二,向新闻界公开。允许记者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采访,并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