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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回访保修指承包人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状况和质量问题向用户访问了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过程。
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迸服务方式。
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回访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 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 回访的对象 (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 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 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后,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回访方式
1 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
2 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 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 特殊工程的专访。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碰填写 "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承包人应按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