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Party Issuing Contract)
目录 |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4)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5)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7)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是建设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之后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由发包人正式接受该项工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义务主要有: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4.支付价款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如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向承包人承担责任。
5.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