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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费用是指对应予保修商品,在保修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
(1)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第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壅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自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该法规罕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在保修期间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嚣等质量缺陷,有关责任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损失给予实物或价值补偿。质量缺陷因勘察设计尽原因、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施工企业可以在保修和锌赔偿损失之后,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罂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的原因、施工的原因、监理的原因产生的建理设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失的,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以上各方提出共同赔偿要求。有关各方之间在赔偿后,可以在查明原因后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商业企业对销售出去应予保修商品的修理费用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进货时由供货单位接商品售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保修费,并在进货款中扣除。所给的保修费可在“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为保修商品所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作为修理收入从“其他应付款”帐户转入“附营业务收入”帐户。其会计分录:
(1)接到供货方保修费时:
借(增):在途商品——运入在途
贷(增):其他应付款——预收保修费
贷(减):银行存款(货款+运杂费-保修费)
(2)商品运到,并验收入库时:
借(增):库存商品
贷(增):进销差价
贷(减):在途商品
(3)商品部分出售,发生保修业务。其修理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作为修理费收入时:
借(减):其他应付款——预收保修费
(4)结转修理的材料成本时:
借(增):附营业务成本——修理业务
贷(减):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