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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经济效益

  	      	      	    	    	      	    

目录

什么是防洪经济效益[1]

  防洪经济效益是指运用防洪工程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或其他综合措施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增加的土地利用的效益。主要有:减免人口伤亡;减免洪水淹没损失;提高防洪标准,增加土地利用价值;减轻防洪救灾的人力、财力、物力负担(包括善后安排等财政支出)。

防洪经济效益的分类[1]

  防洪经济效益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

  防洪经济效益按防洪措施作用的时空边界范围,可分为防洪直接经济效益和防洪间接经济效益。防洪直接经济效益就是由于防洪措施而减少的洪水直接淹没损失,如:减少的农作物的减产损失,减少的房屋、设备、物资、工程设施的毁坏损失,和减少的工商企业停产停业而少创造的社会财富等。防洪间接经济效益则是减少的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带来的次生经济损失或衍生出来的经济损失,如由于洪水淹没导致交通、通信中断,原材料供应短缺,经济活动受阻或停滞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防洪措施减免的上述洪水间接经济损失,就是防洪间接经济效益。

  (二)防洪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也称作有形效益无形效益

  它是按防洪经济效益可定量计算和不可定量计算来划分。一般来说,经济效益或有形效益是可以用实物指标或货币指标来表示的,非经济效益或无形效益则是不可用实物指标或货币指标表示的。例如,兴建防洪工程,减少遭受洪水造成的各项物资损失,由于这些物资都可以用实物指标或货币指标来表示其大小、多少,因而以其来表示的效益就是经济效益或有形效益。但是,兴建防洪工程措施而避免的一些损失,如因洪灾引起的亲友伤亡,家庭财产的损失,对外联系中断,被迫停业、停课等等造成的沮丧和焦虑等心理创伤,都无法用实物货币计量。所以,因兴建防洪工程措施而减免的上述不可计量的损失,就是非经济效益或无形效益。

  (三)正效益和负效益

  依据防洪措施对外部环境产生的效果,可将防洪措施的经济效益分为正效益负效益。正效益是指防洪措施对外界条件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和积极作用,是经济活动中所得部分。负效益则是防洪措施对外界条件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消极作用,是经济活动中的所失部分。例如,防洪水库抬高库水位,淹没库区内无法恢复的名胜古迹,库区周边地区的地下水位抬升,招致土壤盐碱化和沼泽化,修建大坝可能使一些回游性鱼类失去生长繁殖条件,水库蓄水可能产生诱发地震,以及兴修防洪工程措施所带来的挖压占地、水库蓄水的淹没损失等。防洪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也是防洪的负效益。

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2]

  防洪工程的经济效益是指其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增加的土地利用价值,而防洪体系的经济效益是指防洪体系内所有防洪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协同作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总和。根据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在对防洪体系进行经济后评价时,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即根据水文资料,选取一段资料比较完整、代表性较好,并具有一定长度的实际典型年系列,然后采用有、无对比法,即防洪体系的经济效益是指假定无防洪体系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防洪体系情况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它主要包括防洪经济效益与排涝经济效益,其中防洪经济效益考虑防洪体系所减免的因洪水漫溢堤顶或因堤身质量不达标引起破圩而造成的淹没损失,防洪体系所减免的因地区暴雨而致使防洪保护圈成涝的损失则划归排涝经济效益考虑。上述计算方法从写入规范实施至今,经历了多方的理论认证和充分的实践检验,理论清晰、简单易行,在水文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充分的情况下,计算结果可靠。

  防洪经济效益包括防洪直接经济效益与防洪间接经济效益,其中防洪直接经济效益是指通过防洪工程减少的洪水淹没损失,如农作物淹没损失,房屋、设备、物资、工程设施的毁坏损失和工商企业因淹停工或停业少创造的社会财富等;防洪间接经济效益是指由于资料不足难以准确计算或难以量化计算的经济效益,如抗洪抢险物资和人力的投入、洪涝灾害对农、林、牧业的滞后影响,造成次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效益降低以及公路、铁路、邮电等的运输中断造成的损失等。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防洪区计算因子的确定。分析考证计算地区各防洪分区的自然状况、水文特性、防洪能力、防洪工程情况、历史洪水资料及淹没情况等。调查分析各防洪区的主要洪水威胁来源,并由等高线地形图确定各防洪分区在基准年(即防洪体系建设实施前)若遭遇与计算年同样水情时的破圩淹没面积,同时整理洪灾损失资料得到防洪体系建设期及运行期内历年的实际淹没面积。统计各防洪区不同堤段在基准年的最低堤顶高程,以及对各防洪区存在洪水威胁的河道代表水位站的历年最高水位资料。

  (2)防洪区淹没的判别与减淹面积的计算。防洪分区淹没的判别标准为:在某一计算年份,若对某防洪区造成洪水威胁的某一河道代表水位站的年最高水位高于基准年该河道堤段防洪墙的最低堤顶高程,则认为若无防洪体系的实施,该防洪圈在此计算年份将淹没,取应淹面积为破圩淹没面积,减淹面积为应淹面积与当年实际淹没面积之差。

  (3)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的确定。以计算年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基础,以统计年鉴为主要依据,辅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求得各类财产的单位面积社会资产值。

  洪灾损失率是计算洪灾经济损失的关键,通常是指受灾地区各类财产的损失值分别与灾前(正常年份)各类财产值之比 。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中对洪灾损失率的确定有如下建议:洪灾损失率应根据近年实际出现的洪水受淹情况按洪灾损失的种类,分别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分析确定。例如,农作物的洪灾损失率应根据减产值扣除因灾少开支生产费用后的损失值,与正常年份产值之比计算;工程设施洪灾损失率,分别按各类工程设施的受损部分恢复到原来情况所需要的修补费或重建费与灾前工程设施价值之比计算;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洪灾损失率,按其性质、耐水程度、抢救难易等的差别分别计算等。在参考以上洪灾损失率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计算地区的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与类似地区的洪灾损失率计算成果进行对比,从而确定各类财产的洪灾损失率。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为各类财产的单位面积社会资产值与各自洪灾损失率乘积之和。

  (4)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B=(A应淹-B实淹)×R

  式中:B为某计算年的防洪直接经济效益;A应淹为无防洪工程时可能淹没的面积;A实淹为有防洪工程时实际淹没面积;R为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防洪间接经济效益涉及面广,范围无明显界限,且内容繁杂,层次深度难定,精确定量计算困难,现阶段尚无成熟的计算方法。参考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有、无防洪工程情况下的间接洪灾损失可以根据调查统计资料,按照其相当于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来计算。防洪规划实施后防洪体系经济效益的计算期包括规划实施及实际运行期与规划预计产生效益期,在计算规划实施及实际运行期内的总防洪经济效益时可将各年按当年价格水平计算的防洪经济效益按较近期的某一不变价格水平换算后再相加,规划预计产生效益期内的防洪经济效益采用多年平均法进行估算。

参考文献

  1. 1.0 1.1 李文治.第七章 防洪经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2. 周摇健,方国华,闻摇昕,庄钧惠.《南京城市防洪规划》后评价经济效益计算[J].水利经济,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