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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是指作为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改变以及这种变革所引起的金融经营环境与经营内容上的创新,包括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与金融监督制度的创新。
西方经济学家从理论上提出了不少思路。
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威廉·L·西尔柏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并用直线程度模型加以说明。他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认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制定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这两个方面的金融压制,特别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金融压制时,实行最优化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将会从机会成本角度和金融企业管理影子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区别来寻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西尔柏的理论是从利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行为分析入手,主要侧重于金融企业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交易创新,解释金融企业的“逆境创新”,而对与金融企业相关的市场创新,以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引发的金融创新皆不适应。而事实上金融创新并非金融企业的孤立行为,金融创新是经济活动在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重新组合的反映。要使各种创新稳定下来,实现规范化、合理化,还需要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并不是指完善原来的制度,而是一种在市场规避型创新之前,顺应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无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内容乃至整体的制度体系。要求政府放弃以往对金融过程过多干预的政策,转而实施一种较为宽松的制度。如果说金融市场创新是对制度安排的规避,那么紧随其后的制度创新则是对市场创新的宽容和放纵。这是一种自发行为和自觉安排之间的辨证关系。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实际上,规避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了。由此,凯恩设计了一个制定规章制度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制订经济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被管制人规避的过程是相互适用和相互作用的,通过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金融的控制和因此产生的规避行为是以辨证形式出现的,从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决策角度看,则可认为是自由与管制的博弈。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润,金融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的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制度稳定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这种管制将导致新的一轮创新。因此,金融制度的静态均衡几乎是不存在的,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凯恩的理论比西尔柏的理论涵盖更广泛,更重视外部环境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他不仅考虑了市场创新的起因,而且还研究了制度创新过程以及二者的动态过程,把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不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但规避理论似乎太绝对和抽象化地把规避和创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与现实有一定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凯恩内心所设想的制度创新总是想管制型发展,而现实却是制度创新一直主要向以自由放任为基调的市场创新退让。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 ) 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货币需求与金融创新联系起来考虑,认为: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降低的发展趋势使货币向更为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产生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交易成本理论把金融创新的源泉完全归因于金融微观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交易成本下降,这未免太简单化了。因为金融交易成本的下降并非完全由科技进步引起,还有其他诸如竞争、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S.Davies)、诺斯(North)、沃利斯(Wallis)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稳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国联邦储蓄体系和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都是作为政府当局稳定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他们虽然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认为是金融制度创新行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其他金融创新理论还有格林(B.Green)和海伍德(J.Haywood)的财富增长说、格利(J.Gurley)和肖(E.Shaw)的金融中介说等等。以上理论大多主要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制度,而且创新诱因也都主要针对微观主体而言。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进的,尽管许多制度创新的需求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至少,就外在制度或非隐性制度的创新而言是这样的。因此,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推动主体较为特殊的金融制度创新,就不能简单地主要基于微观层面对其诱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自2004年底以来银根的紧缩,贷款增幅有明显的下滑,但是中长期贷款却依然保持十分稳定的上升,压缩的贷款大多是短期贷款,使得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显著短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所加剧。这种状况表明中国的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特别是风险定价的能力。
过渡依赖银行贷款导致中国的M2/CDP持续上升,提高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为长期融资不发达,使得银行体系不仅承担了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承担的短期融资的功能,还不得不承担长期融资的功能,在有的领域实际上类似股本融资功能,例如在转轨时期银行对于一些无资本金企业的贷款,以及期望银行对本来希望进行股本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无论是压缩中长期贷款,还是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可能更多地需要从银行系统之外找解决的办法,特别是要发展中介融资市场、股权融资市场。如果这些市场不发达,大量的银行贷款新增的部分用在长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使中长期贷款压缩的余地十分有限。
为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可以采用资产的证券化、允许商业银行进行主动的负债(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运用的期限发行大额长期存单等主动的负债工具),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管理资产负债的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风险。另外应提高金融决策效率,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决策,都是建立在大量金融信息的采集与分析基础之上的。
戴维斯和诺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指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由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础。
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层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展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因此,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况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从创新的主体来看,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分为需求诱导型创新和供给主导型创新。需求诱导型创新是指单位创新主体(如金融企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润)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和实施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以产权界定清晰和自主决策为制度条件。供给主导型创新是指金融当局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创新,它以大量的公共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在需求诱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中,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是在金融市场第一线的金融企业家,他们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为获得利润而进行制度创新,并独自承担风险,因而他们只有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大于消除各种潜在风险的成本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行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中,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由于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权力,一旦它发现局部或整体性制度创新方案的预期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局部试点,这种试点由权力部门减少了外部性及不确定因素,因而风险较少。在需求诱导型创新方式中,“第一行动集团”不可能持久地独占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这是由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为分享这一利润会模仿“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创新制度的模仿与扩散过程,也正是因为模仿、扩散、创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下,人为设置的试点表明,未经批准的金融企业不得模仿试点单位的做法,这样创新的潜在收益就无法被扩散。可见这两种制度创新方式各有利弊,因而只有联系金融制度目标及相关约束条件,并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二者各自适应的对象及范围。
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创新是商业银行在利益的导向下自主进行的需求诱导型创新。政府行为主要是适应市场发展,对新出现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规则并不积极参与,仅仅以法律或制度形式等方法加以确认。20世纪30年代以后,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市场无法产生出规范竞争、限制垄断的制度安排,“市场失灵”经常影响到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30年代大危机的爆发即是印证。“市场失灵”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行为来干预经济金融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尤其是当市场有可能损害政府利益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效应最大化,就会介入市场。实施规范市场的各种制度安排,强制性地推行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一期间,由政府来主导的供给主导型创新更为显著。
从创新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金融交易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单个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组织结构或体系的创新)以及金融保障制度创新等。金融交易制度创新即围绕着金融交易运作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载体,改变金融交易流程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启动新的金融交易资源,乃至建立具有针对不同交易对象与工具而又具有新特征的金融交易空间 (新类型的交易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内容。金融组织制度创新是围绕着金融组织方式包括其结构优化的目的而进行的创新。单个金融组织的创新是为适应竞争所引致的金融业务创新而出现的,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中金融组织的设置及分工不同,金融组织创新的内容与形式也不一致,从各国金融组织发展与创新的结构看,大致有以下创新金融组织:住宅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各类保险组织、养老基金组织、互助基金、金融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等。
金融组织结构的创新,从业务方面看,大体沿着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金融中间体四种客体形式创新,从经营主体方面看,一般趋势无非是国有商业金融、国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包括多种股份制金融)四种主体形式。这四种主体形式和四种客体形式可概括为双重四元金融创新模式。金融保障制度创新则指围绕着保障社会金融活动按照特定的交易、组织制度安全和高效运行而进行的制度创新。金融保障制度包括各种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顺利地进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特别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当事人权益的金融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在鼓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创新的基础上,实行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而不是一般性的压制;在于适时适当监管,而不是时时事事监管。一定的金融监管及其它保障性制度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当背景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出现新的风险因素时,金融保障制度本身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乃至创新。
作为一国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必然要受制于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创新也只能在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内进行。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与强调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国家相比,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与空l司范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后者比前者在金融制度的选择上相对自由,产权关系亦相对明晰,市场竞争亦更为激烈,由此产生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也就旺盛,空间也更大。当然,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不仅存在着内部的局部调整,有时也会产生大幅度的变迁,也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发生质的剧变。一般说来,金融制度创新的活跃程度与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剧烈程度正相关。
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革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其创新的综合成木就会小一些,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则相反。另外,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创新风险问题,即新的金融制度能否在很短的时间内替f忆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这样,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某种制度真空,如果不能迅速填补,金融混乱必然产生并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
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动机是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实现稀缺金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优配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清况下,一国金融资源较为紧张时,客观上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缓解这种矛盾的需要就更为强烈;反之则相反。而现实中,由于其他限制性条件,即金融资源稀缺的国家往往技术基础能力不足,经济、金融开放度太低,甚至政治、社会、人文等等,造成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是不发达国家),其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实际上落后于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低的国家(一般是发达国家)。
竞争是创新的基本动力之一,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创新的效应与其制度变迁成本是不对称的,后者常会高于前者,这客观上会抑制制度创新的冲动。
一般来说,开放程度较强的金融系统会有较强的制度创新欲望,因为它有内生和外在的创新动机,而封闭性的金融系统只有内生的创新动机,特别是当金融系统由封闭转向开放时,由于其原始状态与外部金融系统差异过大,其创新动机通常都特别强烈。
金融制度创新一方面需要金融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从金融技术进步中获取动力。当信息技术的进步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后,这类制度创新便会突破技术瓶颈和供给的成本限制而很快得到实施。另外技术进步进程的加快总是导致大量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而要保证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正常运用,客观上迫使相关金融制度作出适当的创新反应。目前,随着英特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地,电子货币、网上支付随之迅速发展,现行的金融制度根本无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因而相应的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就十分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