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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目的是指评估委托人要求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所要从事的行为。资产评估目的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这是资产评估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后首先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指资产评估的原因和用途。资产评估的目的没有公认的限制范围,它一般由委托者提出。资产评估的目的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转移。如帮助潜在买主或卖主确定客观的买价或卖价,为交易提供合理的价格基础;帮助多个财产所有权合并或重组提出申请各自应占的份额;帮助依附于同一财产上的多重所有权分割财产等。
(2)金融、保险的各种原因。如为筹资者抵押、担保的财产估价,帮助银行支付贷款进行决策;为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提供客观损失补偿的标准和限额等。
(4)强制性收购和补偿。如由于政府或法令要求强制性收购他人财产,对收购方损失程度的估算等。
(5)为投资人提供投入财产所有权价值投资回收的周期等。
(6)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变现价格估算。
(7)企业经营评价中的财产重新估价等。
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
1.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或资产评估的基本目的是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基本功能决定的。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对特定时点及特定条件约束下资产价值的估计和判断的社会中介活动,其所要实现的一般目的只能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各方地位、资产状况及资产所面临市场条件的合理评估价值,是评估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自身的条件及其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对被评估资产客观交换价值的合理估计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显著特点是,它与相关当事人的地位、资产状况及资产所面临市场条件相吻合,且并没有损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
2.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资产价值判断活动,总是为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的,这里的资产业务是指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通常把资产业务对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我国资产评估实践表明,资产业务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拥有单位有偿转让其拥有的资产,通常是指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3)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问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4)企业联营。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股份经营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是指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8)担保。担保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担保通常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9)企业租赁。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0)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11)引起资产评估的其他合法经济行为。
3.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
(1)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对评估结果的性质、价值类型等有重要的影响。
(2)资产评估特定目的是界定评估对象的基础。
(3)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对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具有约束作用。
在资产评估工作中,确定资产评估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从理论上来讲,任何资产都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如果我们对某项资产进行评估,无疑是可以评估出该项资产的价值的。但这里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即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如果为了发挥其使用价值而发生了大量的成本,发生的成本超过该项资产继续使用所带来的预期收益,那么,从评估的角度看,该项资产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在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评估时,首先要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目的。目的不同,用途也就不同,资产在使用时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也就不同,其产生的预期收益也将不会相同。这会影响到评估方法的运用。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而,可以说,不同的资产评估目的,会导致不同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同的资产评估结果,会对评估事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