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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资产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及由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
我国的资产评估主体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从评估主体的执业范围的角度划分,包括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两种类型
(1)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而不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一般情况下,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范围比较广泛,评估人员比较固定,评估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
(2)专项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专门评估某一种或某一类资产的专项评估机构,如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专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于评估范围较窄,评估对象的性质、功能比较统一,专业性比较强,因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比较高,具有比较明显的专业优势。
2)从资产评估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划分,大致可划分为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
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主体基本上还不是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具有挂靠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资产评估新体制,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杜绝行政干预、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强化资产评估机构风险意识,激励资产评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使资产评估机构真正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全面部署了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形式、程序以及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我国资产评估主体主要有四种形式:
(1)由资产交易的一方进行评估,另一方对评估结果认可;
(2)资产交易的双方共同组成评估小组,共同协商,确定资产价格;
(3)由交易各方和被评估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任务;
(4)聘请中立的第三者,如资产评估中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由于资产评估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强,评估人员须具有广博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取得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确认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