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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其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
合伙债务属于合伙的消极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共有财产对于合伙债务亦发生效力。
合伙债务是合伙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发生债务的原因。对于合伙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完全不同。合伙人个人债务,是合伙人个人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与债权人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与合伙事务和合伙团体毫无关系,因此应当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在前文关于合伙共同财产保全效力的规则中,第2、4、5项就是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的限制。
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德国法、瑞士法认为合伙为共同共有的团体,合伙债务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属于合伙团体承担。各合伙人除负共同债务外,并连带地负与合伙债务同一内容的个人债务,即合伙人除以合伙财产为一般担保负有限责任外,并负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的无限责任。
《日本民法》规定,各合伙人就合伙债务,仅就其分担部分负清偿的无限责任,原则上依分担损失的成数定之。这是日本法规定合伙共有财产为按份共有的缘故,既然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当然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民国民法颁布之前,大理院判例确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按股份分担之意,如合伙人中有无力清偿者,应由其他合伙人按股份分担偿还,即连合分担。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具体规则是:首先,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承担;其次,合伙财产清偿不足,各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连带承担,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再次,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股份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人应当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时,又负有个人债务应当清偿的,应当以合伙的债权优先还是以个人的债权优先?有的认为应当合伙债务优先清偿,有的认为个人债务优先清偿,有的认为同等清偿。我认为,合伙或者合伙人负担债务的这两种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能够清偿的,分别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