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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创新是指对原有的规则进行改革和更新的创造性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规则需要创新和已做了创新的有很多,举几个方面的例子以作说明。
国际法要创新。法律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制度。在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各群体之间的交往行动时都需要法律。出于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或环境保护的需要,总之为了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需要良好的国际秩序,也就必须有法律来规范各国、各群体的行为。法律有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的产生或渊源主要来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际组织,而不是个人。它并没有立法机关,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而是由不同国家通过协议来制定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同时,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尽管也有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裁判或仲裁法庭,但都没有强制管辖权,如果需要强制,就得依靠国家这一主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所需要的规则汇成了国际法的一部分,形成跨国的错综复杂的独立法律秩序。对这些法律的遵守才使得国际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但是,目前所有的国际法,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最早订立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中心的色彩。当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日益觉醒和强大寸,一些西方强国开始从传统依靠联合国讲坛的方式转而通过经济、科技等多种途径传播西方世界的价值观。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步推进,如何制定出既超越民族利益,又不损害各民族利益的公正的国际法,以保证人类的和平发展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
经济领域的规则要创新。在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对于世界贸易规则,人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它有双重性。一方面,世界贸易规则要求各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由于各个成员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技术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许多规定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了优惠或“例外”,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有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安排;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履行义务时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全面单方面开放商品及服务市场。还在其他一些协议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低水平减让义务,提出发达国家应尽力增加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以促进其经济发展。从这个方面来看,世界贸易规则似乎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准则。但是,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最初就是主要由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倡导建立的,虽然从建立到现在,它已经在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世界贸易规则的片面性与事实上的不合理性。它的制定最终是以对发达国家有利的游戏规则为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富国推行其价值观念、经济模式甚至政治模式的代理人。由于起点的不同,面对似乎是一样的规则,事实上是没有平等可言的。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作适当的调整。
人权国际化规则要创新。以《联合国宪章》规范为起点,人权的国际化拥有了良好的环境、框架和组织机构,日益向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延伸和扩展。在《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指导下,194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发布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的标准”。为了使这些标准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到切实遵守和奉行,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而构建出保障国际人权的国际法体系。从此,人权不再仅仅是西方的专利,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保障目标。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和国家的权利。人权不仅指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制定了有关保障人权的宗旨、原则和规则,成立了以人权委员会为代表的大量全球性的人权机构,在保障人权和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各民族国家在理解人权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于是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就应运而生了。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它应当也只能以充分尊重各国主权为基础。如新老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附属国和其他国家主权的干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反对。如种族灭绝、隔离和歧视,或大规模制造和驱赶难民,用不人道行为制造国际恐怖活动,这些属于遭到禁止的国际罪行,别国进行制止,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围。如有关别国国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依法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这些都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都不得以人权为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否则便是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由于在现代的国际关系中情形特别复杂,一些强势国家借口人权国际保护,干涉别国内政,充当世界警察,因此有必要在“干涉别国内政”甚至侵略别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区分上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外宋侵略。
环境保护规则创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它往往发生于发展中国家,但不仅仅影响发展中国家人的生存与发展,对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都有严重威胁,人类试图通过制定相关规则来解决或缓解这一矛盾。如联合国第17届大会于1962年12月14日通过了《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决议》,最先确定了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即每一个国家对于本国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拥有在国内的最高处理权和国际上的自主独立权。尔后在《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中又一次得到了确认,但是,为了解决带有全球性特征的各类环境问题,修改传统的国家环境主权原则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具有历史必然性。全球环境问题呼唤世界各国跨越民族国家的界限,进行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开始参与全球环境合作,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讲求成本效应,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山面对保护全球气候这样的问题,传统意义上属于国家主权的某些内部事务,却要有国际条约来规定。可见,为了全球环境的保护问题,传统的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已在某些领域做出了必要的修改。
在当代社会,由于世界变化太快,涉及的领域太多,存在的问题太复杂,还有许多方面的规则有待于创新。如信息世界的规则创新问题。信息世界是一个全新的世界,又是一个极难控制的世界,因此,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都在制定有关法律。如1995年由欧盟组织的西方七国集团召开了“信息社会”部长级会议,着重讨论了实现“信息社会”的共同行动准则与政策,并通过了实现各国协同合作的八条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措施。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规范。适应全球性社会交往的需要,原有的规范和准则体系已经不可能发挥正常的功效了,必须实现变革创新。因此,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规则创新,无论是对各个国家而言,还是对人类社会整体来说,都是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的问题。规范包括广泛的内容,有法律、规章等正式的规则,也有风俗、习惯等非正式的规则。规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但同时又是一定实践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三、规范和准则创新:人的发展的基本保障(一)规则创新的必要性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规范。适应全球性社会交往的需要,原有的规范和准则体系已经不可能发挥正常的功效了,必须实现变革创新。因此,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规则创新,无论是对各个国家而言,还是对人类社会整体来说,都是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的问题。
规范包括广泛的内容,有法律、规章等正式的规则,也有风俗、习惯等非正式的规则。规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但同时又是一定实践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如果不以—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可能进行生产”。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类实践活动有了质的—飞跃、特别是在交往实践方面,具体来说,无沦是交往主体、交往于段还是交往范围,都与以前有很大不同。这就需要有新的规则来调控。
当今世界,尽管经济全球化是—个总的趋势,但东西问题、南北问题客观存在,如果要加强交往,各集团、各民族国家之间部在不同程度地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才能确保全球交往的进行。当然,目前国际社会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不仅影响着全球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而且也表明全球性社会交往规则存在着很大漏洞。
实际上,全球性的规则创新已迎难而上了。例如,多种多样的国际公约不断产生,纷繁复杂的国际规则不断制定,各集团之间的条约不断增加,各国内部的制度改革不断进行,等等。国际规则是规定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行为和满足国际交往秩序要求的一套制度安排,主要有国际法规范、参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国际惯例构成。国际规则无非是国家间游戏的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游戏规则是在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它与游戏参加者所处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通过这些规则,不同国家了解对方的利益所在,调整彼此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化,国际规则的调整势在必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之间相互依赖性增强了,但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与民族主义的冲突是当今人类冲突的最直接原因。因此,如何解决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就成为解决当代经济全球化问题的关键问题之一。“不同的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相互交往,产生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矛盾。为了协调这些矛盾,各民族国家要么施以战争,要么施以跨社会(国家、地区的)契约。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流,大多数民族一国家意识到战争的不经济性和对整个人类的危险性时,跨社会(国家)契约成为了主要和理性的选择。”应该说,完善制度、完善规则是最合适的,也是必要的。
在国际社会交往和规则的不同方面,经济始终是最基本的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世界上同时存在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甚至自然经济。但随着苏联、东欧解体,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自觉开放,以及更为落后国家的被迫开放,在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已逐渐全球化了。而且,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标志,也是西方自由市场秩序的对外扩展,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些主要规则内容都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日本学者浦野起央认为,国际“体制之所以使世界秩序得到稳定是由于霸权国家提供了体制这一国际公共物品,维护了秩序,并通过这一认识得出新的结沦”。在发展中国家纷纷加人世界经济体系时,世界经济规则的调整和完善对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