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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目录

什么是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以完成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实际租用天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租金租船运输经营方式。航次期租的特点是没有明确的租期期限,而只确定了特定的航次。

航次期租的特点

  航次期租结合了期租和航次租船的特点,从而形成其独具特色的租船方式。

  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租期的计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务为基础,类似于航次租船,一般是从船舶抵达第一装港的引水锚地时起租,直至该船于最后一个卸港卸完货后,并由引航员引至引水锚地,引航员离船为止。当然具体交还船时间及地点,可由当事双方在租约中订明。

  另一方面,尽管租期的计算类似于航次租船,但是船东收到的不是航次租船中的运费,而是类似于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为l5天预付一期租金。TCT对于承租人来说既可以避免期租过程中的风险,诸如缺少长期、固定的货源等,又可以保护商业机密,由于装、卸港代理均由租船人指派,故船东基本上无法了解该货详纽隋况,而且在船舶装载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尽可能地多装货,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对于船东来说,采用TCT的租船方式,最大的益处是减少风险,这主要是指船舶港口作业及等泊等时间风险,所有这些风险都由租船人承担。

  由于航次期租是建立在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基础上的一种边缘型的租船方式,对于航次期租的处理方法,在法律上往往是依据该航次租期的长短,租期较长的认定为具有较多的定期租船的性质,而按照定期租船的办法予以处理;租期较短的往往被认为更多的具有航次租船的性质,尽管船舶出租人收取的不是运费,而是租金,也往往会考虑航次租船的一些要求。当然,总体而言,应该说,这种租船方式仍是以期租作为基础,融合了航次租船的性质,费用和风险则按期租方式处理。

航次期租的操作流程

  一、仔细研读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订立以后,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理清各方的关系(注:本公司将船舶TCT进来后以程租方式转租出去),航次期租合同里的租家,船东及BROKER,期租合同中的租家,船东及BROKER,理清各方的责任和权限,作为租船人在此合同中的地位,义务,责任及权限,分析各条款之利弊,形成整体航次操作概念。

  二、向船长发航次指示(GENERAL INSTRUCTION)

  向船长发航指示,告知航次期租合同相关条款,交还船时间地点,并通知船长下航次任务,告知该船长需配合租家在此航次的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该航次的NOR递交,B/L签发的规定,要求船长每天报告船舶动态,并递交船舶抵港离港报告,如果船舶在交船后马上就抵装港,则需要求船长报告预计的船舶积载计划PRE-STOWAGE PLAN及预计最大的载货量LOADABLE QTTY,即要求船长宣载DECLARATION。

  三.委托气导

  委托一家倾向于自己的气导公司也是航次履行重要的一步,报告航行途中天气情况,分析航次耗油及航速,气导报告是以后若产生BUNKER OVERCONSUMPTION,及验证船舶航速是否属实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交船

  如果在TCT合同里没有规定DEL/REDLY SURVEY,则均以船长的船舶为依据,如果在合同里规定交还船的检验,则先委托检验公司,以检验公司出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交船时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交船的燃油数量,交船时间,交船地点,交船时船舶状态是否符合租约规定,这些都是履行TCT合同重要的依据,因为燃油的数量决定了履行此航次的加油数量,作为一个航次期租,装港卸港均已确定,所需的航次时间也能计算出来,而船舶每天的耗油也基本上是较稳定这样就能计算航次的加油数量,进一步在哪里加油,可依据航线来定;另外交船时间是计算租金的最大依据,合同里规定第一期租金在交船后的X工作日内支付。

  五.到达装港前的准备

  1.委托代理,关注装港情况

  依据C/P的规定,若装港代理为航次合同中租家指定,应及时向租家索取代理资料,及早联系索取使费明细,一般包括引航费,泊位租用费,各项检验费,代理费等等,需仔细审核比较。若C/P规定是装港代理为船东代理,则应自己及早联系当地有实力的代理索取使费明细,仔细审核,询价(装港代理询价范本)时可向多个代理同时询价,仔细比较,拒绝不合理的港口使费。使费审核完毕后,安排支付使费,一般在船舶到达装港前把汇款支付到代理指定帐户(至少收到银行水单)。可从代理每天发来的泊位的LINEUP来看泊位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泊位拥挤问题,因为在租金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能减少一点时间损失,就能减少租金的损失,这些都是相当可观。

  2.关注船舶每天动态,注意天气情况,结合我们预计的到达时间,发现船舶是否延误,向租家发出合同规定的船舶预计到达装港的通知ETA NOTICE。特别要注意和约里对LAYCN的规定,把握住此ETA NOTICE的尺度,在实务操作中较重要,如果眼看船舶无法在LAYCN时间内到达装港,为了不让租家CANCELL此航次则应适当合理地提前一点时间报告ETA 时间,不让租家提前找船,即使船舶真的超过CANCELLING DATE到达装港,租家也不会轻易CANCELL此航次,因为再找船会延误很长时间,而不一定能很快找到合适的船舶,只好被迫接受这条晚到的船。当然也要结合市场情况而定。

  六.抵达装港装货

  1.NOR递交

  从船舶离上一卸港时起,每天与代理保持联系,询问港口泊位情况、天气情况等,以便通知船长合理安排航速,以保证船舶直靠,保证NOR按租约规定递交,使NOR递交能能尽量多算LAYTIME。

  2.到港报告

  装港代理和船长都会发装港报告过来,观察进港是否顺利,如有哪些时间不合理,许及时向代理或船长询问。

  3.密切联系装港代理及船长,关注装货情况,若在装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象吊杆 等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使装货最快完成。

  七.装港后到达卸港前

  1、收集各种装货单证,NOR,M/R,SOF,CARGO MANIFEST,STOWAGE PLAN,B/L等,审核B/L,注意签发提单的方式,是由代理签提单还是由船长签提单,若提单的运费是依据C/P支付,则和M/R核对无误方可放提单,注意签单时间,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若提单的运费为预付则需等收到运费之后才能释放提单。

  2、运费:按C/P运费费率计算,总运费扣除佣金、OAP(如果有),向租家索取收取运费,要求租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3、计算LAYTIME,速遣费滞期费:如果C/P规定装货速率为CQD,则无速遣,滞期;如果C/P中定有装卸率,则应按照SOA,TIME SHEEP,C/P相关条款计算速遣费及滞期费,重要的是起算和止算,及中间的停装的原因。

  4.关注船报及气导报告,关注船舶在航行中注意航速,耗油是否正常,及预计到达卸港时间。

  5.中途加油:根据船舶上航次存油情况,考虑航线、卸港目前泊位,吃水情况,计算是否需要在中途加油,必要时即使油价贵也可考虑在装港直接加油。

  6.委卸港代理,支付卸港使费,使费审核完毕后,应及早安排使费,保证船到卸港前,代理能收到使费(至少收到银行水单)。注意卸港情况,了解泊位情况。

  7.一般外国船舶到达中国港口都需要准备吨税证书,因此,如果卸港为中国的港口时,在还未到达卸港前应准备好所需的吨位证书,使船舶安全靠卸港卸货。

  8.发出合同规定的预计的还船通知,计算预计的第二期租金的支付。

  八.到达卸港

  1.NOR递交,和代理和船长密切联系,关注卸货情况,敦促代理尽快卸完货物。船离卸港后,及时向代理索取装货单据,计算LAYTIME,速遣、滞期。如果C/P规定装货速率为CQD,则无速遣,滞期;如果C/P中定有装卸率,则应按照SOA,TIME SHEEP,C/P相关条款计算速遣费及滞期费。

  2.收取剩余运费。如果C/P规定先付95%运费,一般规定航次结束几十天以后,扣除卸港速遣费(如有),一并支付,应及时索取。

  3.如果提单在船舶已经到达卸港仍未提交,实务中LOI保函还是很常见的,租家会提供保函给船东,而船东则需要向原船东递交自己的包含,要求原船东同意凭保函卸货,因为船长在这种情况下只会听从原船东的指示,当原船东同意凭保函卸货,船长才相应同意。

  九.还船

  关注还船时间,还船地点,还船时的船上剩下的燃油,并扣除OFF-HIRE,BUNKER OVERCONSUMPTION,OWRS EXPENSE, 和船东结算最后的租金。

  十. 整理归档

  所有装卸港使费单据,仔细审核是否有误,将有关原船东费用整理出来与原船东结算。如在代理那有使费节余应及时索取,如尚结欠代理使费,经核实无误后则应及时安排支付给代理,收集所有的正本单证,做最后的航次结算。

航次期租的案例

案例一:航次期租的损失赔偿纠纷

  某轮签了TCT,租期大约为60天左右,租船人不作担保(即about 60 days without guarantee)。该轮从非洲大陆装货至印度洋/远东地区,具体还船港口由租船人选择。该轮于起租后第47天,由租船人选择在印度某港口卸完货后还船于船东,而且就在这个TCT期间,由于船 方原因有10天船舶停租,也就是说租船人实际租赁该船或实付租金时间仅为37天。因此,船东与租船人就该租期条款产生了争议。

  船东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船东是否有权就所余租期(60-37=23)的损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赔,其实,也就是如何理解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所允许的最短期限问题。第二问题是,既然租船人要求停租10天,而导致实际期租时间仅为37天,故船东能否有权就38天至60天的剩余租期损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赔。

  很显然,就上述案例而言,答案对船东来说都是否定的。针对第一问题,仲裁员认为,即使是当事双方都同意或认为期限应为60天,也必须在租约中有一个默示的或据以推断的期限,如正负10天,当出现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来限制租期时,是不可能提供一个可适用任何情况的正确准则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第二个问题,仲裁员认为,由于停租时间已被考虑为整个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故停租时间不能加到租期上去,除非租约中明确订明该停租时间可追加到租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