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费(Pilotage),旧称引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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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费是指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港口费收规则》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的费用。[1]
在国外,有的按船舶吨位加吃水计收,少数按船舶长度或吃水计收,也有的按引航里程计收,并对进港、出港和港内移泊规定不同费率,夜间、星期日和节假日需计收附加费。[2]
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基本港)的引航费,以船舶净吨(拖轮以马力)和引航距离为计费基础。内贸与外贸船舶引航费标准有区别。
1.外贸船舶引航费标准
外贸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引航费基本费率为0.5元/净吨(马力),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了按基本费率计收引航费外,超程部分按0.005元/净吨(马力)/海里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超出各港引航锚地以远的引领,按基本费率的30%加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非基本港的引航费,除了按上述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加收引航附加费。
2.内贸船舶引航费标准
内贸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引航费基本费率为0.2元/净吨(马力),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了按基本费率计收引航费外,超程部分按0.002元/净吨(马力)/海里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超出各港引航锚地以远的引领,按基本费率的30%加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非基本港的引航费,除了按上述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加收引航附加费。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