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Lessor)
目录 |
出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租赁标的物并有权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当事人。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4项权利:
1.有权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将租金交付出租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权要求承租人正确使用租赁物。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常为特定物,其操作使用要求较为严格,如果承租人使用不当,就会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因此,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而且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擅自转租,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权及时收回租赁物。由于出租人仅只出租了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因此,在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及时收回租赁物。
4.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承租人在使用中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出租人对所交付的租赁物,负有两项担保的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发生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而使用收益。其构成要件有4个: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③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妨害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效益。④承租人发出通知后出租人未能及时予以救济。
(2)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其交付的租赁物能正常地使用,如租赁物本身存在着瑕疵,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则出租人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亦可视租赁物的瑕疵情形,请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其构成要件有两个:①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瑕疵。②租赁物的瑕疵直接影响了承租人对其进行使用收益。
2.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性能及用途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取租赁物,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否则,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就失去意义。因此,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性能有修缮的必要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使租赁物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所谓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形时,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当事人可约定一般的修缮由承租人负责,重大修缮则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如出租人经修缮后,仍不能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更换租赁物。
3.通知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将承租人未知的有关事项及时通知承租人,比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费用返还的义务。所谓费用,是指承租人为租赁物而支付的金钱、实物等。包括:(1)有益费用的返还义务。所谓有益费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改善或价值增加的费用,如在卡车上安装了货箱。(2)必要费用返还义务。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维持租赁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而不得不支出的费用,如修理汽车发动机所支付的费用。
5.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租金的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如出租人在出租时收取了承租人的押金、租金,合同终止时,还应当将超过租赁费的抵押金、租金部分返还给承租人或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