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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停租是指法律或合同中所规定的当定期租船在租期内由于非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营运达到一定时间时,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一种情况。中国海商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运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停租(Off-hire)又称离租。因船方使船舶不适航而造成时间损失时,承租人对此段损失的时间免付租金的制度。造成船舶停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①船方未使船舶适航。如人员(船员)或物料不足或机器故障;
②按约定的其它意外灾害。如搁浅、碰撞、火灾或触礁等原因致使船舶停滞或必须入坞修理,或为维护船舶适航状态而入坞检修,致使船舶不能装卸航行等情况;
③船员罢工、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引起的船舶延误等。
在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停租期内除免付租金外,船员工资、伙食、燃料及港口使费等,亦均由船方负担。但在光船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因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错误行为妨碍船舶营运连续48小时以上时,对其损失的时间免付租金外,船舶所有人对承租人所应付的各项费用则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