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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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船是指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定期租船的租期从交船开始至还船结束。
关于还船时间,原则上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船,否则被视为“早期还船”(Underlap)或“超期还船”(Overlap)。“早期还船”情况下,如果提前还船的时间远远早于合同中规定的租期届满的日期,承租人必须赔偿船舶所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超期还船”情况下,对超过时间的租金,通常在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规定的租金率时,按当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反之,按合同租金率计算。
关于还船通知,为了使在还船时,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做好准备,租船合同规定船舶所有人有向承租人有向船舶所有人发出“还船通知”的义务,实际中有些合同会记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还船地点可以规定为某一具体的港口,在TCT方式下通常使用此种方法。但正常期租更多采用的是规定一个还船区域的方法,因为承租人对最后航次的卸货港口通常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对于承租人来说,在最后卸货港将船交给出租人可避免空驶去另处还船的损失,规定一个还船区域会留给承租人更大的灵活性。但由于世界各地区的货载及运费水平不平衡,出租人会尽量限制还船区域。在规定区域还船情况下,通常承租人对区域内还船港口有选择权。
同交船相似,合同还应对还船的具体地点作出规定。如果是空驶到还船港口还船,一般规定为在还船港口的引航站还船;如果是在最后卸货港还船,通常规定为“在引航员下船时”还船(dropping outwardpilot,DOP)。为防止一个港口有多个引航站情况下产生纠纷(特别是河港),还可以进一步规定在“最后引航员下船时还船(dropping last outward pilot,DI,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