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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是指收集和发布用人信息,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供求信息活动的机构。
职业介绍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和街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凡开办盈利性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停办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①必须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②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求职者;③定期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④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资格。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地方财政拨款,或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职业介绍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 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①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的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②职业介绍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③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指导和咨询,开展对求职者素质的测试和评价工作,帮助其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
④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⑤职业介绍机构应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提供专门的服务。⑥职业介绍机构可组织劳务交流洽谈活动,还可组织劳务承包、劳务协作等活动,为求职者提供直接的就业服务。
⑦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需要开展推荐临时用工、家庭服务人员等服务。
⑧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进行劳动力信息咨询服务,汇集、管理和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