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Labou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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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是指各种服务性活动。包括运输、供应、销售等部门所提供的货物性服务和文教卫生、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的非货物性活动。服务的核算范围包括一切可供他人使用并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居民自我提供的家务劳动。
1.按社会对劳务需求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劳务分为三类:
(1)生产性劳务。它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为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提供的交通、运输、物资供销、仓储、邮电通讯、来料加工、工程建设、技术咨询、社会保险、法律公证、人事介绍、银行信贷和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2)生活性劳务。它主要是指为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所提供的服务。如商业、饮食、修理、家庭生活、城市公用事业(住房、水电、煤的供应,交通、邮电。卫生保健,社会保险、法律公证和生活咨询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3)文化娱乐性劳务。它主要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相发展的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如各种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活动及其所需要的场所和设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劳务本身的不同,可以把劳务分为普通劳务和技术性劳务两类:
(1)普通劳务。是指无需专门的技术知识和培训,只使用简单的生产工具和材料,主要靠体力劳动来完成的劳务。如操作工。家庭服务员、小商小贩等提供的劳务就属于普通劳务。
(2)技术性劳务。是指由掌握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生产者,借助先进的技术设备、主要靠脑力劳动来完成的劳务。例如: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以及律师,医生和艺术家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并不等同于劳务,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服务和劳务都是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派生出来的经济现象,都是以提供某种活动的形式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都具有商品的形式,可以通过货币买卖进行交换。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务和服务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服务是人类劳动社会分工的产物。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过程中的辅助劳动开始由专门的劳动者承担,又进一步发展为由专门的部门承担,于是就出现了专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服务部门,并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劳务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一部分人失去生产资料,或者离开自己的生产资料,专门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务消费者是把劳动者当作劳动过程中人的要素来使用的。劳务是劳动力使用的表现。
第二,劳务和服务交换的内容不同。服务是以劳动结果与消费者的货币相交换;而劳务是以个人劳动力为基础,以劳动力价值进行交换。
第三,服务活动一般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进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是有组织的经济活动。而服务业中的个体经济相对于一般的服务企业,只是存在规模大小的差异,其经营活动实际是一样的。劳务则是个人劳动力的使用,如何合理使用劳动力是劳务消费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