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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目录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是调整国家和占用耕地建房或从电其他非农业建没的单位和个人间的税收征纳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法律依据.有关耕地占用税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198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等。

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意义

  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促进农业良好的发展。众所周知,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耕地资源则更为宝贵,所以,开征耕地占用税就是为了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农耕用地资源,促进农业良好的发展。

  2.有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可以筹集部分资金,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人,有利于地方政府以这些收入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

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

  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法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谓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客体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客体是占用的耕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同时,该条例第14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这些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单位税额)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一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l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一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一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一25元。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当地使用税额的50%。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如果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条例第5条第3款及第6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第5条第1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第5条第2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

  其中,耕地占用税课税数量的确定是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征收。

  (六)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措施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另外,《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部分事项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具体如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1条还规定,依照该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耕地占用税的程序规定

  1.征管依据和征收机关。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期限。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纳税地点。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管理部门。

  4.其他规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纳税人l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周序中主编.简明税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