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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统计执法实践中,通常称之为《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简称为统计执法检查,有时也称为统计法规检查。
《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可见,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如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其次,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各行其是。
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必须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统计人员。
2、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3、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机关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履行情况。
6、统计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情况如何。
7、统计基础工作如何,有关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了统计工作制度,设立了原始凭证、统计台账等。
8、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如何,有无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行为,有无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有无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等。
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法》及~系列配套的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们进行统计活动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尺度,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制定出来了,就要加以落实。漠视法律的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必须依靠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保证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
统计执法检查既是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过程。《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几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基本上每年也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都以学习宣传统计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为起始阶段,这不仅为统计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更主要的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了统计法规,增强了人们的统计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工作,不仅会使违法者受到惩戒和触动,而且能使社会公众从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有些领导干部为谋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捞取政治资本,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授意甚至强令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的还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刁难、排挤甚至进行人身打击。诸如此类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查处、纠正,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因此,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才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正当合法权利,保证统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反的性质。统计法也不例外,不论任何人违反了,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统计法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执法实践证明,哪些地方统计执法检查搞得好,统计法的权威就大,人们对统计法的信任程度就高。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是指具有统计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统计执法检查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的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各种组织和公民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这种定期检查方式,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统计管理相对人会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定期检查已被省、地(市)、县统计部门普遍推广应用。
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的检查。由于这种检查具有突然性,被检查对象事先难以做好充分准备,无法掩饰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获得的情况有时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
全面检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从检查的对象来说,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全面检查一般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这种检查由于具有全面系统的特点,有利于发现统计活动中带有长期性、普遍性的问题,从而能为制定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如1994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统计法》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使修改后的《统计法》更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的1995年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就属于这种形式。这次重点抽查,全国共抽查367个县(市),其中国家三个部门联合检查一个县(市),各省(区、市)各抽查一个县(市),各地(市)各抽查一个县(市)。要求各地在抽中县中抽选若干个乡(镇),就乡镇企业销售收入、交纳税金和农村出生人口三个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要求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抽选10—20个销售收入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和瞒报出生人口3—5个典型村进行重点检查。这次重点抽查,既是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实践表明,重点抽查方式比全面检查省时省力,更具有针对性,检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联合检查,是指两个以上具有检查权限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如1989年、1994年和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这种检查方式,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组织规格高,涉及面广,影响大,能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单独检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相对于联合检查而言,这种检查方式操作更简便,与统计业务工作结合更紧,对于预防、制止一般性的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