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Statistic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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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是规范统计活动和统计资料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和管理模式等。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统计制度都是不同的。比如,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就是一种规范各会员国统计活动和统计资料的统计制度。美国没有专门的国家统计局,其统计资料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搜集和公布,比如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由美国商业部提供,劳动工资方面的资料由美国劳工部负责搜集和公布等,这种管理体制和中国不同。
1、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从横向观察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分工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从纵向观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计关系,可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三种。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负责规划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统计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从那时起,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等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内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是,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就基本上保证了各级政府管理决策及社会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求。目前,我国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一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公布,较好地保证了各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协调统一。[1]
2、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新中国的统计调查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年3月在中财委统计总处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此后,全国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先后建立起来,而且多是定期报表,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文教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专门调查等。[1]
在新中国统计调查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滥发统计报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据统计,那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共印发各种统计表格34,993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统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统计队伍来说,政府统计部门重新组建了农调队,成立了城调队,20世纪90年代又成立了企调队。从调查方法制度上来讲,过去实行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开放对统计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样调查为主、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是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特征。调查方法制度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统计系统的调查以外,非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调查业务,在各类市场调查公司的运作下,正逐步兴旺起来。可以预期,我国的民间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同时,各类市场调查机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也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1]
3、统计法制[1]
统计法制是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必要手段。
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统计文件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它为在全国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铺平了道路,并对以后的统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在治理滥发统计表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查统计报表制订送审的几项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在领导上、业务上、组织上加强统计工作,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作斗争。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统计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真正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也已制定了统计法规性的条例,如《河南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使得统计工作的法制管理真正切实可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业务越来越多,统计工作涉及的方面越来越广,统计主体也由“一元”发展成“多元”。在这个过程中,将会不断有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出现,因此,统计法制建设也必须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