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权(power to statistics survey )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统计调查权是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的权力。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