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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表是指由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发的用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按照统一规定填报的表格。
统计法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这是因为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指标以及它们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等,一般都要通过各种统计调查表及其编制说明书表现出来。统计调查表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在我国统计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1]
1、可以在调查进行前把调查表布置到基层填报单位,以便它们根据调查表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使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资料准确;报送及时。
2、各级领导部门可以通过统计调查表,经常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
3、便于完整地积累资料,用来进行历史对比,较有系统地分析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1、按调查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的统计调查表和非全面的统计调查表;
2、按报送周期长短不同,可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3、按报送方式不同,可分为电讯和邮寄两种;
5、按报表内容和实施范围,分为国家的、部门的和地方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来制定的,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月的拟订和审批权限完全一致。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调查范围。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变动或补充的,应附修改后的统计调查表,按原审批或者备案程序报批或者备案。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或者作出明确批复。
凡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并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是合法报表,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依法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凡未经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未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均属非法定统计调查表。制发非法定统计调查表进行统计调查,不仅导致统计调查重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重基层的统计工作负担,而且造成数出多门、数据失实,影响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于以禁止。因此,之统计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