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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是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及编制、检查国家计划执行情况所需要的全国性的统计调查。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统计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为满足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本地方的特殊需要,反映本地方的特点的地方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主要是为取得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制定地方政策所需要的地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
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除了这三种统计调查以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临时性调查。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1、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3、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4、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5、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6、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7、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8、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9、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