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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计监督是对统计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统计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每一个统计数据无不代表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的。从事实的真伪来判断其价值的取舍。事实就是统计数字之源,事实在先,统计在后。
因此,我们特别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事实是否有源有据,数据是否确凿可靠,这是正确处理事实与数据的关键.统计数据是历史的记载。我们既要对今天的事实负责,也要对明天的历史负责。可见,统计监督是何等的重要。
统计监督不仅有其自身的监督职能,还有为其监督提供监督依据的功能。没有统计计算是不可能的。统计是实现其它各种监督的基础。其它监督是建立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来有效地实现它们各自的监督。统计监督具有下列的特殊性和功用:
(一)具有全面性、普遍性。统计所反映的事物是社会的。从经济结构上看.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经济主体成份,还包括私有制、合资、个体等各种经济成份在内。从生产关系上看,既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方面的情况,又要包括产品的分配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等物质生产部门,而且还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我们的监督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生产经营开始,到消费、流通、分配、积累。
(二)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会计、审计、银行等监督是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财务收支进行帐务处理所实行的一个层次的监督。而统计则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为依据,以会计业务等核算为依据条件而开展的深层次的综合性的监督,中着服于宏观调控,微观审查的监督。
(三)作为一个综合经济监督的统计部门。既要研究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力的发展,又要研究非物质生产部门事业的发展;既要研究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又要研究社会效益。只有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管理中特别是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挖掘潜力的途径,以达到促进生产、改善管理、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具有独特的统计方法,占有全面的系统统计数据。
目前统计在收集和整理的统计资料中,只有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才能把握住最典型的事,具有完备的调查所证实的情况。统计要对各种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或相关分析,通过一系列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建议,监督社会经济的运行全貌。
总之,统计监督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普遍性、全面性;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时间顺序上具有连续性;在方法上具有科学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重新审视统计监督这项重要职能,认清滥用监督职能的危害,合理定位统计监督职能,对于统计整体职能的有效发挥,统计工作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将有重要意义。
谈到统计监督职能一般有两方面理解:一是统计执法监督,二是统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视角是:宏观总体;作用是:检查、监测和预警;地位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环。但是,高度概括的统计法律法规缺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统计监督职能的严格限定,也没有指出统计监督与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其他监督在实施上的明确界限,使得在统计监督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定位不准的误区。
滥用统计监督危害大
对统计监督的范围、对象,有关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也就出现了对统计监督职能的多种理解和执行标准。事实上,有许多的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滥用统计监督职能的现象,对宏观统计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监督调查对象的个别行为,导致基础数据不准确
目前,有很多地方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人员,把统计监督职能作为提高统计自身的地位、腻得社会的承认的一项重要工具,因此,对监督的范围盲目扩大,对于调查对象的个体数据进行深入挖掘,从而监督其是否有偷税、漏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取得收益等不正当经济社会行为,进而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处。这样做看似维护了社会正义,但却要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因为每当我们依靠统计数据纠正或惩办一个不法经济行为,那么为了逃避惩办,就会有更多的不法者选择向统计部门或人员隐瞒真实数据,甚至这种隐瞒的风气会蔓延到那些本来诚实守法的调查对象那里。这就成为了统计调查人员人户调查难、人店调查难,统计基础数据不真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调查对象不如实填报调查数据,固然有其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惩处不严的原因。但其根源在于一个统计“伦理”问题:统计资料的获得,必须得到被调查对象的信赖,得到他们的配合。将调查对象的个体社会经济行为置于统计监督之下,把统计数据用于非统计的其他目的,就是对于调查对象的背叛,甚至形成欺诈。调查对象将会因为统计部门的失信而产生疑虑、心存戒心,拒绝配合。
当瞒报数据演变成居民“自我保护”一种习惯时,如果不对统计监督职能的滥用现象加以纠正,基础数据的可靠性仍然难以提升。
关于调查对象个体数据背后的行为,无论其正当与否,只要是国民经济中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其总和势必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有影响,统计工作就有义务把这些数据纳入宏观数据当中,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客观的反映国民经济的真实运行状况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监督官员的行政能力,导致数据造假
用统计指标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这是科学的,是统计整体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都与其发展经济的成效挂钩,这也是合理的。但是,把这两者放在一起看,这就形成了统计衡量经济,经济衡量政绩,跳过经济这一中间环节,就不难得出统计衡量政绩,这似乎就有欠妥之处了。仅就统计工作而言,既然统计数据被赋予了如此奇效,就难免会有一些官员为了粉饰自己的政绩利用职权干预统计工作,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在统计方法上弄虚作假。
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统计执法监督不严,统计部门缺乏独立性造成的,其根源在于把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行政能力纳人统计监督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数字出官”、“数据罢官”的错误激励,尽管通过加强统计部门的独立性,可以提高他人干扰统计工作的成本,但并不能消除这种错误激励,为了功名利禄就算有再严格的执法监督措施,也难免有人会艇而走险。只有把统计监督职能从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剥离出来,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上一级政府能够看到更为真实的统计数据信息。
统计指标的科学运用为我们对经济发展状况的比较提供了客观的标准。但是统计指标也有自身的局限,在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误差;不同的核算方法或口径会使统计指标差别很大;自然灾害、国际风云变换等来自多方面不可抗因素会使其产生剧烈波动。而且,诸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这样相对综合的统计指标,也欠缺在社会的公正公平、人民的精神面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经济发展的潜能等方面的衡量能力。在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统计指标所表达的信息是有限的,统计监督政绩是低效率的,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很显著的,所以统计监督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不为”。
统计监督职能的合理定位
在强调统计监督的特色与优势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统计监督工作自身的局限,在实践中与国家其他社会监督工作的界限与区别。如上文所述,统计监督职能如果实施不当,不仅统计自身目标难以完成,也会给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这就涉及到了统计监督职能的定位阿题。合理定位统计监督职能,是统计工作的自我完善,其核心在于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优势,规避统计监督职能的短处,使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此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一是集中监督宏观总体。这是统计总体性原则的体现,也是在监督对象上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微观个体行为的监督不是统计监督的长处,在个体监督领域,纪检、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卫生等部门都比统计部门更擅长,也更有效,统计监督在这一领域涉足,不仅仅是事倍功半,甚至是适得其反。统计监督的优势在宏观,社会经济统计本身就是对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的认识,统计部门汇集了社会经济各个领域集中起来的大量数据资料,为其能够从宏观上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应该严禁统计监督在微观个体领域实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统计监督。
二是间接发挥监督效力。监督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纠正错误、解决问题,这就是监督效力的发挥。在国家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方式不仅在对象上、范围上有区别,而且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也有自身特点,比如,法律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监督,要求违法必究;舆论监督就是一种针对性的社会监督,要求针贬时弊。而统计监督却应该是一种间接解决问题的监督,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我们可能监测到一些经济、社会运行不良的状况,但要纠正这些向题,并不是责成有关部门直接行政干预,而是应该通过国家或地区编制发展规划、改善宏观调控、完善政策法规来间接地作用于社会。事实证明,任何利用统计监督的结果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的做法,非但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统计工作丧失自身的独立性。
统计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一张报表填写的质量,一项分析报告的水平,对检验统计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统计工作并不是以完成报表而言,也不是以搞好分析结束,我认为最根本的落脚点体现在统计监督上。只有进行统计监督,才可看出统计工作的成绩与不足,才可验证哪些是实事求是的成果,哪些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等等。统计监督并不是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强化的一种职’能。它在整个统计工作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统计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弄虚作假,以权定数,以言代法,欺下瞒上,势必产生误导和严重后果。强化统计监督是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
“统计监督的内容一类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过程的结果。有喜报喜,有忧报优,揭露矛盾,提出对策;一类是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给党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束之以纪,绳之以法,只有从这两方面开展统计监督工作,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统计监督”。
反思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生产速度过快,基本建设过热,通货膨胀和流通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统计信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统计监督实施不力,以致造成宏观调控失衡。而监督不足也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统计监督。做到:
第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统计工作,这样统计监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统计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监督职能才能充分发挥。强化统计监督意识,统计监督是统计的基本职能,要在统计人员中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思想保证。健全机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与统计监督相适应并发挥最大效能的监督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统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健全统计检查机构,成立统计督查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督工作,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组织保证。
第二,健全规章制度,使统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这就需要有一套系统完整、科学、可行的制度作保证,确立并实施统计监督的定性与量化标准和考核制度,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制度保证。加强统计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统计工作步人法治轨道。以《统计法》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保证统计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法规保证。
第三,改革报表制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搞好统计分析,透过一系列数字,预测未来,辩明是非,为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进行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的改革,采用多种调查手段,主要是抽样调查,这样有利于实行统计监督,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目的保证。在基层大力推广微机电脑,实现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形成计算机网络群、建立统计信息资料数据库等等。通过灵敏的信息,可以发挥统计监督的作用,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手段保证。
第四,开展统计教育,加强自身建设,使之与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通过各种方式培训统计干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之与国际接轨,这是强化统计监督的基础保证。
综上所述,强化统计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朱铭基总理对统计工作提出的“快、精、准。”这是我们统计工作者的职责,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施行,赋予了统计执法人员依法维护统计数据真实的权力,显示了我省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决心。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大力宣传《条例》,这是发挥统计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