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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相关联的情报数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各经济主体间的联系日益复杂,税源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涉税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征管漏洞、税源流失等情况,带来了税收执法的风险,也不利于部分行业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而企业的经济行为会在社会的很多部门与单位那里形成数据与记录,如果将这些详实的、独有的第三方信息应用到税收征管过程中,并辅之以信息监控、源泉控管、稽查评估跟进等手段,将有力弥补征管漏洞,阻遏税源的流失。
其主要来源和信息内容如下:
1.工商局:提供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用来比对漏征漏管户。
2.统计局:提供统计月报、经济普查信息,用来进行经济税收分析,明确工作方向。
3.财政局:提供计征契税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用来监控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
4.房产管理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房屋销售信息,用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5.外汇管理局:提供非正常核销信息,用来与纳税人出口正常收汇核销情况比对分析。
6.科技局: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审批信息。技术转让信息可查找申报表“收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属实,外国企业专利技术受让单位信息可用来查找应扣未扣预提所得税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可监控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7.发改委:提供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参照信息,为国税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监控提供参考。
8.民政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用来比对税务登记,查找漏管户。
9.外经贸局:提供对外贸易进出口综合信息、对外贸易进出口主要市场信息、加工贸易信息、出口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底册等,用来监控出口退税管理情况。
10.海关:提供进料加工核销手册、报关单等,用来监控出口退税管理情况。
11.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等,用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12.国资委:提供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等,用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款清算、欠税追缴等。
13.建委:提供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材料设备招标信息、监理招标申请信、设计招标申请信息、勘察招标申请信息、直接发包信息,用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14.商检局:提供进口设备信息,国税机关筛选出可能存在的应扣未扣预提所得税情况,避免非居民所得税税款流失。
15.公安局:提供车辆登记信息,用来比对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
16.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证信息,用来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查找异常纳税人。
17.卫生局:提供各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统一采购信息,用来与供货企业申报信息比对。
18.供电公司:提供电力销售信息,用来评估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真实性。
19.水务集团:提供自来水销售信息,用来评估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真实性。
20.地税局:提供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工资薪金明细等,用来与国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比对。
21.各大银行:人民银行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信息,用来监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专业银行提供资金流,用来监控纳税人是否隐匿业务收入。
22.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集中采购信息,与供货企业申报信息比对,强化增值税管理。
23.保险公司:提供车辆事故理赔信息,用来对汽修行业增值税进行监控。
24.医保管理部门:提供医保卡刷卡信息,用来与医药零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比对。
25.烟草公司:提供烟草批发信息,用来与烟草零售收入比对,强化增值税管理。
26.质监局:提供企业法人代码信息,用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27.其它部门:税务机关还可从铁路、公路、机场等货物运输单位,了解纳税人物流情况,为纳税评估提供参考。
(一)外部环境局限
1.法律支撑不够。当前,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单位间的信息共享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享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支撑不够,征管法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税收征管法》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明确哪些单位和部门具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以何种形式、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社会力量得不到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就无法及时获取稳定可靠的第三方信息。
2.部门目标不一致。由于不同单位、部门具有与税务机关不同的“信息权责”,税务机关与政府各部门(包括国有企业间各部门)、社会各单位之间工作目标的不一致,再加上协调程序不到位导致第三方信息共享不够深入。从金融机构角度上讲,按照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为开户单位保密的义务,但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否属于泄密范围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样问题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中也存在,相关部门有时会根据其部门或行业法规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影响部门间配合的积极性。
3.纳税人数据口径不一。由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广布于不同的部门、单位,来源于不同的信息系统,从而导致第三方涉税信息、口径的不统一。例如纳税人编码问题,同一纳税人,税务部门以纳税识别号为身份识别码,工商部门则以工商登记号、质监部门为组织机构代码,而在国地税之间,在未实行联合办证之前,同一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尽相同,信息交换、共享对应难度大。
4.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当前,我国各个公共管理部门都着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但各部门、单位之间信息化水平程度不一,有的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全国信息集中,如:国库、公安、质监及部分商业银行等,有的部门单位实现了省级集中,如:税务、工商、电力等,有的则仅实现了市级集中,由于部门间信息化程度不一致,导致信息电子化采集难度大,数据准确性低。
(二)内部局限
1.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几经改革,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一些税务干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把该管的户管起来就行,注重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等浅层管理指标,单纯地满足于完成税收任务,认为税源监控就是以票控税,信息技术是技术部门之事,与业务管理部门无关,“信息管税”的现代管理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税收征管的现代信息管理意识。
2.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一是数据采集质量不高。由于是税务机关与各部门、单位尚未形成顺畅的信息应用机制,税务机关采集到的第三方信息质量不高,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垃圾数据,影响了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价值,税务部门不得不花大力气审核和修正错误数据。二是信息采集标准不一。税务机关对如何建立标准化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涉税信息采集重点、采集时限、采集范围和采集标准不够明确,信息采集的针对性不强,操作难度较大。
3.部门协调不力。一是在信息共享方面,税务机关尚未搭建一个完整的信息交流分析应用平台,征管查等征管各环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隔离、脱节现象,各部门各系统纵横向之间、内部之间数据信息各自为政,衔接不够紧密,信息交流不够及时、顺畅,信息综合利用率较低,制约了“信息管税”整体合力作用的发挥。二是在业务技术融合方面,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多,业务部门对软件功能应用信息反馈不够重视,难以在信息软件功能设计和改进上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少数部门在工作中片面夸大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对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作用,过于依赖软件应用,以“机管”替代“人管”,忽略了基础税源质量管理。
4.涉税信息分析应用不够。一是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标准(模型)缺乏。大部分税务机关仍处于依托行业指标和预警值进行纵横向之间简单分析比较阶段,或仅建立了针对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浅层次的税收分析模型,但这些分析模型涉及的面还比较窄,涉税信息应用的力度不大、范围不广、层度不深、精度不够。二是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完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贡献度和对税收收入增值作用等关键指标上。税务部门对信息分析应用价值的评价方面,缺乏科学有效地评估指标。三是涉税信息分析应用质量反馈体系有待改进。如何通过数据信息利用绩效评估考核来加强数据信息质量的反馈和改进,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各级税务部门还需要在建立和完善数据信息分析应用质量反馈体系上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第三方信息采集提供政策依据。实践证明,是否具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能否顺利获得第三方信息的重要因素。目前,《征管法》对工商局提供的数据内容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工商局协税态度要明显好于其它单位的重要原因。新形势下,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立法,在现有法律法规中补充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条文,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信息内容、提供时限、保密要求、使用权限、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确,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扫清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提高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二)健全联动机制,为第三方信息共享提供政府支持。在当前还没有可操做性较强的法律作保障的情况下,政府牵头、各部门通力配合成为加快第三方信息共享的关键。一是及时出台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规范各单位职责范围和数据传递方式等。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主动加强与政府其它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督导考核。将信息共享纳入政务目标管理考核,由税源管理办公室检查通报各单位信息提供情况,对协作不力、消极应付者,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并在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数据提取需求,统一取数口径,将税务机关的一对一单线联系,变成有组织、有考核的多部门配合。三是建立激励机制。税务机关及时将第三方数据分析利用的成果上报当地政府,政府根据贡献大小,对提供信息准确、协作态度好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精神鼓励,并体现于目标管理考核中,充分调动各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搭建网络平台,为第三方信息应用提供技术支撑。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已建有成熟的电子政务网络,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条件,由政府组织搭建统一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自动传递和监控考核的自动处理。不仅达到规范操作的目的,各相关部门还可在政府提供的“信息超市”中各取所需,借助平台进行更深入的工作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水平。在税务系统内部也要建立方便快捷的第三方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对各种渠道的数据资源进行科学的归集整理,并与现有征管系统中的数据比对分析,将任务自动分解下达基层分局,核实结果也通过平台进行反馈处理,实现全过程的信息监控。
(四)深入分析挖掘,切实发挥第三方信息税源控管作用。将外部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信息充分融合,深入查找征管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对海量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优化基础数据质量,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纳入后续的比对管理。二是建立科学严密的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和数据仓库挖掘技术,建立数学模型,纵向和横向关联比对,剖析可能引起税收流失的各种因素,找准税收管理风险点,探索税收管理规律。三是完善数据处理分析体系,针对第三方信息特点,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数据分析职责和不同环节的分析重点,充分调动各级涉税信息分析的积极性,形成分析、评估、监控、稽查四个环节协调有序,省、市、县、基层分局多级联动,宏观分析、微观分析有机结合的良性互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