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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征漏管户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纳入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之中,而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漏征漏管户脱离国家税收管理,不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市场经济下的不公平竞争,助长偷逃税的不良社会风气,损害国家税法的尊严。
1、业户纳税意识差,不能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故意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一些业户由于纳税意识甚差,既有视税收为“苛捐杂税”的抵触心理,又存“要致富,吃税务”的侥幸思想,因而对于税务的机关日常管理,能躲则躲,能瞒则瞒,根本不去税务机关主动“挂号”、“上户”,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这一掌握管户动向的重要征管手段部分落空,对这些业户不能及时登记在册,形成事实上的漏征漏管。
2、税收征管力量不足,工作难以达到全面深入,留下征管“盲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管户越来越多,任务量和工作量越来越大,加之税务部门长期以来人员缺编,力量不济,尽管广大税务人员不辞劳苦,一人多岗,加班加点干,但仍不能完全解决人手少、工作多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户工作在广度上的拓展和深度上的挖掘,从而使一些地处偏僻和场所隐蔽的业户漏逸于税收监管之外。
3、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未能与之有效共享,形成信息资源浪费,使原本可以掌握的管户被遗留在档案中。
尽管各级领导经常强调各部门要大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税收征管法》也对各部门支持、协助税务机关的工作做了明确性规定,但因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与相关部门配合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得相关部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不尽人意。具体工作中,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和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备案批准设立的单位中,有一部分税收管理对象尚不为税务部门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未能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移送业户登记备案的信息资料,税务部门很难全面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形成对一些应管户的漏征漏管。
4、少数税务人员工作不负责,缺乏进取精神,个别人员甚至故意手下留“户”,也是产生漏征漏管户的一个原因。
税务机关因为人力不足制约做好管户工作,是客观原因;而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存在:一些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深入细致的做管户调查、掌握工作主动,甚而满足于现有可供完成任务的税源,不按要求进行精细化管理,致使一些管户漏征漏管。还有个别税务人员碍于“人情”,顾及“关系”,甚至进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故意为应管户网开一面,压户不报,人为地形成漏征漏管。
5、企业改制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税管措施相应调整不到位,形成“脱管”。
企业改制中,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私人买断产权,企业所有制性质变为个体、私营、股份制等性质,而税务部门在征管机构设置上,实行对不同所有制的纳税户采取不同的征收单位(如企业税务所管企业、个体税务所管个体)管理,在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因已不属原征收单位(如企业所)的管理范围,原征收单位不再管理,而应该介入管理的新征收单位(如个体所)由于不知其业已发生了变化,也不去管理,形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另外,对于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兼并、重组等情况,税务部门的管理滞后,没有及时“跟进”,未能对新成立的企业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加以掌握,从而形成漏征漏管。
1、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创新税宣形式,务求取得实效。通过宣传,真正提高业户依法纳税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严从重处理,该罚则罚,应补尽补,并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暴光,使那些以身试法的业户从自身利益的衡量上,真正认识到违法不如守法、消极不如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主动“上户”率。
2、在税收征管人员缺编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想方设法解决好事多人少的矛盾。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和科学分工,调配精干力量,采用“拉网式”、“卷席式”的方法,不定期地组织对辖区的清查工作,切实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列入日常征管工作中。同时要抓住一年工作中一些相对宽闲的时间段,集中优势兵力,选择容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和出现漏征漏管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段或行业,进行重点检查,最大限度的消除漏征漏管问题,并推动整体的管户管理工作。另外,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在协助管户管理工作上的积极作用,弥补税务部门征管力量的不足。
3、通过层级上报积极向上级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相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法规性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涉税信息传递、具体配合程序规定等,使有关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的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从而保证税务部门获得更多的管户信息。同时,税务部门还应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由当地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包括漏征漏管等情况在内的涉税信息。
4、强化内部管理,搞好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对税务人员勤政廉政的教育,从思想上增强他们对税收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消除其满足现状的惰性,提高清廉为税、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把管户管理工作做好,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其次,要在内部建立严格的漏征漏管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漏征漏管的税务人员,要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措施,给予严肃处理。对以税谋私、故意隐瞒管户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5、要认真调查研究在企业改制中如何做好管户注销、变更等衔接工作。对于因企业改制发生的纳税主体更换的情况,如果涉及其隶属的征收单位的变化,即企业不再属原征收单位管理,而应由新的征收单位管理,则新老征收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原征收单位向新征收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以保证新征收单位的信息畅通,避免因税务机关内部协调不好形成漏征漏管。对于企业改制中兼并、重组后产生的新企业,要及时检查、督促重新登记,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之中,有效防止因改制纳税主体变化而发生漏征漏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