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宽税基是指应尽可能将个人(家庭)所有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对纳税人,应尽可能覆盖除低收入者之外的全部社会成员。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税基和价值量税基两大类。
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宽窄直接影响到税额的多少,而税基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联系表现在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表现形式。其区别表现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数量的一部分。而且税基与“税源”、“税本”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宽税基”就与“税源”、“税本”的开发、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由于税收是社会管理者依据社会公共权力,向利害社会公共资源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一定社会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的活动。因此,从“宽”的词义而言,“宽税基”意味着对一切利害社会公共资源获取财富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行为都应该征税,它拓展的极限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的成本。
一方面可以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存量的规模和质量,增量的可持续提高,从而为广大纳税人继续创获财富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公共资源之间的健康优化,比如自然物质资源(自然矿产等等)、人为物质资源(道路等等公共设施)、自然人际资源(人口规模、素质等等)、社会治理资源(制度、政策设施等等)之间的优化,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政治、经济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加快公共设施建设,保护生态平衡,从而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同时,“宽税基”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更多的潜在纳税人变为实在纳税人,对塑造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正因为“宽税基”有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客观依据,所以,“宽税基”的前提是不能伤害“税源”与“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