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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犯罪

  	      	      	    	    	      	    

目录

什么是票据犯罪

  票据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一切利用票据进行的活动都称为票据犯罪,狭义上一般是指,违反票据法和刑法规定,直接以票据作为罪名的犯罪。票据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一类罪,票据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票据犯罪作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学术界对票据类犯罪的统称。票据犯罪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票据法律规范,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种犯罪一般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汇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者出票人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票据犯罪的主体[1]

  就主体而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责任主体,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则不同,须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分,票据犯罪行为却均可由单位实施,即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只是在单位的共性特征下还有一般单位与特殊单位的区别,因为后两种票据行为只能由金融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而前两种票据犯罪行为的实施可由任何单位作出,包括金融机构。在这一问题上,刑法典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均在本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刑事责任,194条票据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则是在200条中予以补充规定的。所以,从单位犯罪的意义上来讲,票据犯罪主体均具有单位犯罪的共性。

票据犯罪的客体[1]

  相同的一点是,票据犯罪的各罪均以国家票据管理秩序为犯罪客体。在此基础上,各罪还有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之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票证(票据)管理秩序。由于该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所以不管伪造、变造行为是否导致其它危害后果的产生,只要该行为一经实施,国家金融票证(票据)管理秩序即受到了不法侵害,因而本罪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单一客体。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包括票据管理秩序),还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这是由于两罪均为结果犯,即不仅要实施非法出具、违法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还要有“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发生方可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已经侵害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票据管理秩序),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因而该两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票据诈骗罪—该罪的犯罪客体也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秩序和票据所有人、受益人财产所有权。因为行为人实施票据法、刑法所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所以该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还必将使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财产发生损害,故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票据犯罪的分类[2]

  票据犯罪的分类比较复杂,主要是刑法上的分类,如以犯罪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被害人类型、票据主体为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票据犯罪的不同类型,本文主要从经济法层面分析票据犯罪,并借以对票据犯罪的预防提出防范措施。因而,对刑法理论层次过深的分类不作研究,而主要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票据犯罪作通俗易懂的分类。

  在刑法学理上,从犯罪行为方式上一般将票据犯罪分为:伪造型犯罪、变造型犯罪、诈骗型犯罪、冒用型犯罪、滥用型犯罪和读职型犯罪。伪造型犯罪包括仿照真实票据制作虚假票据犯罪的行为,一般讲此种行为称为一般伪造,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行为”,即所谓特殊伪造;变造型犯罪是指非法变更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主要包括变更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日期、付款地点等等,而变更票据权利人签名的犯罪行为;诈骗性票据犯罪包括使用虚假票据行为,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进行犯罪的行为,或者使用作废、过期的票据进行犯罪的行为;冒用型票据犯罪是指冒充合法的持票人并持票使用的行为;滥用型票据犯罪的情形要稍微复杂,包括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犯罪行为;读职型票据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实施的读职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出具票据、违法承兑票据、为违法票据办理付款、提供保证等犯罪行为。

  票据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银行从业人员的参与犯罪现象突出,因而以犯罪主体作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的票据犯罪和特殊主体的票据犯罪。一般的票据犯罪是指非金融、银行从业人员实施的票据犯罪,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这类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金融、银行从业人员实施的票据犯罪为特殊主体的票据犯罪,如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类犯罪多为读职犯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过失居多,但也有主动、故意犯罪的现象。后者以上的分类是在金融活动我们需要认知的票据犯罪分类。

票据犯罪的特点[2]

  如果单纯从刑法角度分析票据犯罪的特点,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票据犯罪是作为犯罪、发生在票据活动过程中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从经济法领域来讲,就更多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层面因素在里面,因而票据犯罪的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一)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大且呈扩大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银行业中票据作为结算工具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犯罪分子利用票据作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票据犯罪多种多样,而以票据诈骗行为居多,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至2002年12月间,全国银行系统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件占同期诈骗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涉及金额数以亿记。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狐,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票据犯罪活动范围越来越广。主要表现为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蔓延和国内外犯罪分子的勾结使票据犯罪的国际化严重。票据犯罪的金额也越来越大,无论是单笔金额还是总计金额都具有无限上升的趋势,这种巨额票据犯罪如果不从体制、制度上加以杜绝会对国家及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

  (二)票据犯罪内外勾结多发票据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犯罪

  分子必须精于票据业务,否则被识破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正是因为部分犯罪分子缺乏此类优势的情况下,而一些银行内部员工又经不住诱惑,被犯罪份子拉下水,成为票据犯罪的共犯,这就使票据安全笼罩上了更多的危险因素。例如票据犯罪的金融机构人员既有一般票据业务人员,也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i5i。同时,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滞后和机制的不健全、金融秩序的混乱使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也加大。而另一方面,有些内部员工利用工作的便利和机制的不完善主动邀请社会不稳定份子参与票据犯罪,是这一犯罪现象的重大特征。

  (三)票据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职业化

  票据自身具有的高度专业性、种类繁多、复杂,没有专业的知识、精通的票据业务素质是很难实施票据犯罪的。有的“打时问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同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也都对票据行为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没有专业的票据知识是很难钻空子的。同时,票据犯罪份子利用高科技伪造签章等行为也是票据犯罪高科技化的一种表现。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另一方面是,票据犯罪份子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计划周密,这都对我们预防及侦破票据犯罪增加了难度。

  (四)票据犯罪国际化严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经济的高速发展、融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同时,涉外票据业务的发展也会随之而来,而我国票据制度的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对票据业务知识了解甚少、银行业对票据业务也比较陌生,种种条件给予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也显现出来了。

票据犯罪的手段[3]

  1.利用汇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克隆”票据,以假冒真。即签开真票据,根据真票据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票用于诈骗。由于“克隆”出来的假票据,票而要素、暗记和宇迹伪造得非常逼真,防堵难度较大。只有将其与真票据的底卡进行仔细比较,才能够辨别出真假。因此,“克隆”票据已成为口前犯罪分子首选的作案方法。

  (2)变造票据,以真搀假。表现在犯罪分子在原票据的基础上,采用涂改、消褪、刮擦、添加、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票据上的金额、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进行变更,使其成为虚假的票据。

  (3)填写“空白”票据。犯罪分子通过收买银行内部职工或者盗取真实的空白票据,然后任意填写,到银行贴现

  (4)利用盗窃或遗失的银行汇票作案。常常是汇票被盗后,被迅速转往其他地区,要求银行承兑付款或担保付款

  (5)利用汇票委托书作案。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将注意力转向银行审核较松的汇票委托书,利用银行在这方而管理松懈的漏洞,将购买的空白委托书携带到营业场所外填写,加盖伪造的“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印章,骗取银行汇票。

  (6)利用不真实的商业合同骗取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签发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有些个人或企业则利用商业汇票签发后的独立性,先以虚拟的商业合同为基础,在签发汇票后又违反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并用签发的汇票进行诈骗。

  2.用支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大于银行存款数,使收款人蒙受损失。

  (2)伪造、变造支票,即出票人为了骗取银行资金或收款人的财物,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或付款人或出票人互相串通,伪造变造支票,骗取银行资金。

  (3)伪造支票印鉴作案,其手段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分子采用伪造单位专用印章,盗用单位的空白支票进行诈骗;另一种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单位专用章到银行购买支票进行诈骗。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仔细核对印鉴,就可能造成损失。

  (4)出票人签发定期支票,使收款人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和劳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

  (5)支票丢失或犯罪分子利用盗窃所得的支票进行作案,出票人和收款人均未受益而被无关的第三者冒领,给出票人造成经济损失。

  3.用本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由于本票是一种出票人对自己付款保证,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流通比较简单,所以案件风险没有汇票、支票那么多,其主要作案手法有以下几种:

  (1)以引资为名,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外国银行本票骗取银行贴现。

  (2)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伪造银行本票,骗取其他银行的贴现

  (3)利用伪造、变造人本票骗取其他银行的信用文件或其他企业的资金等。

票据犯罪的成因[2]

  (一)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的法制宣传已经进行了多个年头,但普通民众、乃至司法部门、银行从业人员,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票据犯罪的特征、趋势的认识并不如一些老的犯罪形式那么深刻。整个社会各个方面,对票据犯罪的防范意识不够,国家职能部门的宣传力度也不大,票据活动中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比较低、全社会对防范票据犯罪的重要性认识的不够都是重要原因。这与我国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急剧转型而相应的软件建设不够健全有着莫大的联系。

  (二)法制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票据犯罪的描述只有《刑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而这些法律一方面比较滞后,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对票据犯罪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票据犯罪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一分匾乏,难以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票据犯罪,例如,贴现、转帖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使票据权利行使人、银行机构、企业等都无从下手,无法把握此类犯罪。

  (三)票据辨别及票据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票据防伪技术落后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了,并且辨别真伪的手段也很落后,在新的防伪票据出现后,马上就会出现高仿真的票据。同时,银行业还是采用原始的票据辨别方法,如目测、验钞机的验票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为犯罪分子的投机取巧创造了机会。而各银行机构对票据查询的要求的高低、时问不同,这更在制度层而上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使犯罪分子获得时问差,从而骗取大量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金融、银行业工作者与国内外犯罪分子勾结

  票据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很多的犯罪都是由银行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这使我们防不胜防,往往会给社会、国家造成巨大的危害。银行业的内部监管措施不够严格、一些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缺乏足够的责任心、部分人员的利欲熏心都给此类犯罪的发展提供了适合的土壤。

  (五)对票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银行业在目前社会,公认为是一个暴利行业,而一些法律意识不够强的员工、高管,往往惧怕因为自己的失职会获得处罚,却瞒而不报,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掩饰错误,使司法机关错过最佳的打击票据犯罪时机,使票据犯罪现象屡禁不止,这与对票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有一定关系,银行从业人员有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也往往以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混淆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法律法规对此类犯罪的规定也并非足够严厉都是此类犯罪泛滥的一定原因厂

票据犯罪的防范[2]

  (一)金融业、银行业的防范措施

  1.从思想、业务上提高对票据犯罪的防范

  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对票据犯罪的现状、危害、防范有充分、清醒的认识,加强思想教育、坚守职业操守、提高警觉。关注国内外最新的经济形势、票据犯罪最新方式、熟知票据犯罪作案手段、提高票据辨别真伪的能力、学习金融法规知识、认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业内规章、制度,杜绝票据业务中的不合规行为,从思想源头上杜绝票据犯罪的发生。

  2.完善内部防控制度

  加大对金融从业者,特别是对银行从业者的监督管理,对票据业务中不同岗位职位的权责做到严格按照授权授信范围开展工作,不越权、不擅权,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履行岗位职责。从而为防比员工与社会不法分子的勾结建立一道安全的安全阀。建立票据业务的制约机制,使不同职位、岗位的员工、领导享有不同的权力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杜绝领导一人通过权位可办理所有票据业务的流程,降低票据业务内部风险

  3.严格票据管理制度

  对空白的票据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强化领用手续、控制空白票据库存数量、加强空白票据的使用管理、做好空白票据的入库管理、对票据的查询、复核要严格执行银行的制度规章。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员工加大处罚力度,引起员工对票据业务的高度重视。

  4.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科技投入

  一方面,提高票据防伪技术使犯罪分子的投入加大或者无法伪造、变造票据,降低银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研究先进的伪造、变造票据识别系统、技术,从而提高票据行为的安全系数。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科技投入,使票据业务在技术层面上获得一个足够安全、可靠的支撑平台。

  5.加大预警、纠错机制研究

  银行业应当对票据犯罪的各个环节出现不同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对票据业务不同阶段出现犯罪行为预先作出不同的应急、应付、弥补措施予以事先制定良好的计划,以应对不同情况下出现的票据犯罪行为,从而使票据权利人及银行、乃至整个社会都受到最小的侵害,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社会各界及司法部门的防范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票据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对于自然犯,普通老百姓都有自己的认识,也会对这些犯罪具有天然的防范意识。而对于一些新兴的法定犯,很多人并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因而也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加大对票据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阶层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就会使社会大众、公司、企业员工对此类犯罪具有较清醒的认识,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低这种犯罪的可能。

  2.健全相关票据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先进的经济制度领域还有很多方面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因而,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票据犯罪作足够的分析,才能根据票据犯罪的特点、成因、发展规律,制定出完善、合乎我国国情、具有前瞻性的票据法律法规,为预防票据犯罪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

  3.加大对司法领域的投入

  近年来,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快的提高,但是我国的地大物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很多地方并没有一支优秀的、熟知金融专业的司法队伍。因而,加大司法队伍熟练、准确的学习票据法律法规、国际先进的防范票据犯罪理论已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在防范票据犯罪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才能积极的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才能在打击票据犯罪活动中发挥强大的优势。

  4.强化各部门的协作机制

  首先,是各金融、银行机构问的合作机制,加大科技投入,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各部门之问的票据信息共享机制,使犯罪分子利用各银行问的业务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愿望落空。其次,建立司法部门与金融、银行部门的合作机制,使司法部门和金融、银行部门合作更加紧密,信息共享更为密切,对票据犯罪的打击力度更为准确。最后,强化金融、银行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对于大额票据权利的行使,银行应当主动和企业联系、沟通,对有疑问的票据,及时通知企业和司法部门,维护票据活动的正常、合法的开展。

  5.加大对典型案例的研究

  银行、司法部门、企业都要具有强烈、敏感的票据安全意识,对典型案例重点分析,作出全面的分析和对存在的问题、漏洞彻底的整改,使票据活动的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票据业务发达的最根本原因,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更会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法律、法规、人们的风险意识在预防票据犯罪的过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风险意识的不断完善、制度的良好构建,我们的票据业务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金融安全也会更平稳的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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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 2.1 2.2 2.3 王东芳,曹阳.票据犯罪研究[N].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
  3. 钱颖.银行票据犯罪及风险防范[N].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