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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制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的制度。
从国外的实施情况看,其相关税种主要包括:
污染税主要是对污染源或污染行为征收的,其种类繁多,如对废气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水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的垃圾税,对噪音污染征收的噪音税,以及对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征收的污染税等。
产品税是在无法对污染源进行直接监测时征收的,如对石油、天然气、碳、煤、一次性的电池、餐饮容器、塑料袋等可以征收产品税,以便抑制其生产和消费,削减其对环境质量的破坏。产品税可以对产品本身课征,也可以对产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量课征,如碳税就是根据每种矿物燃料的碳含量征收的。如果课税目标是从一般意义上减少该产品的使用,也可以对每单位产品课征产品税。当污染同消费者的需求密切相关时,可以采用消费税的形式。因为只对投入的原料课税时,污染者就无法通过采用末端治理技术来削减污染,降低其应支付的税款。
如意大利的废物垃圾处置税,美国的环境税等。相关税收措施包括:(1)税式支出(税收减免),例如,为鼓励环保投资而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抵免或退税,对这类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为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而对某些技术转让费实行税收减免;为鼓励循环利用设备而对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免税等。
(2)税收差别,即对那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实行低税率,而对损害环境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征税对象对环境损害越大,课税越重。
(3)其它税种中包含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知,环境税制是指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特殊税收体系,它同样具有聚财功能和经济调控功能,但主要是出于环保目的而设计的。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己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宏观税收比例的提高及税收宏观调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出现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环境税收研究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针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环境税收,可以预见全球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任务已经十分紧迫。
自古以来,空气、水、海洋、臭氧层等环境因素一直被作为免费的公共资源使用,自然资源被用之于经济活动,在经济成本中一直未被加以考虑。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工业时代以来的经济飞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的破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己成为稀缺资源。作为公共消费物品、自然资源的提供者和废弃物的容纳场所,由于需求大于供给,经济学必须对环境的使用提出一个公共产品配置的问题。
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通过市场机制无法得到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即不能把效用等同于价格分配在某些人或某个人身上,也就是市场失灵。同时,即使能够区分个人的效用,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也是无效率的,因为对某些人和某个人的收费不能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公共物品收取的价格必须是强制性的。环境质量和资源保护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为了避免免费搭车的现象,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所有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人收取同样的费用—税收。通过收税一方面满足了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财力需要,另一方面也为治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除此之外,环境的公共物品特征带来的个人经济收益的变化,带来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每一个生产者来说,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人人都想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利润,相互之间势必会产生矛盾:争夺原材料的矛盾,争夺市场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当存在免费资源的时候,理性的生产者便会蜂拥而入,竞相使用这一资源,有意识地用免费资源来替代有偿资源来降低成本,迸而造成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给社会带来负效应。更进一步的是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将生产者使用资源的负效应纳入生产成本之中。就是说,生产者对这部分社会成本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因而也就不可能对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管理。这种情况下的市场失灵或外部性甚至无法用整齐划一的税收来调节,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在存在拥挤问题的情况下,公共物品能够或应该被同时使用,但公共物品的质量已经改变,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认识的加深,环境的容量不再被认为是无限的,环境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拥挤问题。由于大气、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等都是公共财产或公共物品,人们传统上习惯于将这些公共财产资源用于各种用途,每个人根据个人的费用效益准则来利用资源环境,这势必造成过度使用资源的倾向。由于社会中这些人没有道德或法律约束,最终他们将由于环境质量恶化而自食其果,公共资源的共用带来的结果就是:资源数量和质量的急剧下降,构成对资源持续利用的威胁。长期以来,公共环境物品被过度使用,结果就是环境状况的恶化。
如前所述,由于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下,缺乏对环境资源的价值及其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的认识,无节制的粗放式的开发、利用资源,也由于环境资源(种类、品质、数量、开发条件、环境容量)的天然差异,影响了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时代之间的人们享有公平的环境权和追求生存与发展的整体质量的权利,即影响了人类在环境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效率,这就产生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包容的效率和公平准则,政府有必要对环境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等行为征收税费,并通过将税收用于建立补偿基金、环境保护工程、资源的保护、新技术的开发等项目,以调节环境资源及其价值的分配。
可见,环境因素的公共物品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使用税收来保证环境的使用补偿,一定拥挤条件下的公共物品分配使得政府必须采取更为复杂的措施,这包括差异性的税收调节。
当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它成员造成影响时,即不能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成本或享受全部的收益时,就产生了外部性。按照马歇尔(《经济学原理》,1890)的看法,外部性就是当某厂商的经济决策(或某人的消费决策)经过非市场的各种手段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他厂商的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或其他某人的效用函数)并成为后者自己所不能加以控制的变量时,那么对前者来说就存在外部性。换句话说就是指某个微观经济主体(居民或厂商)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外部性使个别生产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产生差异,这个差异导致了社会收益的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行为的相互影响会越来越广泛,外部性问题也会显得越来越突出。
外部性的特征是:(1)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2)产生于决策之外而具有伴随性;(3)与受损(益)者之问具有某种关联性;(4)具有某种强制性:(5)不可能完全消失。
外部性分为两类:一是外部效益,即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会给社会上其它成员带来好处,如门前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当外部效益很大而内部效益很小时,这种产品就接近于公共产品。另一类是外部成本,即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会对社会上其它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汽车排放的有毒废气,会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路旁的居民等并未从汽车中受益的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对受影响者有利的称为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对受影响者不利的称为负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
庇古全面接受了马歇尔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概念,充实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角度,运用了边际产值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边际社会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两个概念,经过收益与成本递减或递增等概念加以系统化,最终确立了外部性理论。他指出,生产者只关心其承担的生产成本,而置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损失不顾,因为这部分损失对排污者不造成直接影响,从而生产便会进行到不合理的程度,使社会福利受到极大的损失。环境问题是负外部性的结果,而外部性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加以消除,因此必须借助于政府的作用。
因此,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根据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企业会自动把产品产量调整到最佳水平,此时的税收为最优水平,它等于最佳产量时的边际外部成本。后人将这种税称为。庇古税”。
不仅生产中存在外部性,而且消费领域也同样存在外部性。一种消费品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产品价格中只包括了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没有为使用过程中的这种副作用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形成了消费中外部不经济。如含磷洗衣粉的使用对水资源的污染,私人轿车排放的尾气、一次性塑料包装、生活垃圾等对环境的污染,消费者最终并没有为该外部性付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要么由政府负担,要么任由环境继续恶化。与生产领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单个消费者似乎对环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但无数消费者的同样行为将产生巨大的环境危害。所以,这种单个消费者的消费外部性可称之为“微小行为的暴行”。由于许多消费活动的外部性都是以这种方式产生和积累起来的,从而给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对明显危害社会或人民健康的产品由政府严令禁止消费外,只要社会需要的产品,一般都会有相应的供给。因此对消费行为产生的外部性通过行政管制措施有时是无效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经济手段提高产品或劳务的价格来限制消费,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使消费行为的外部性通过税收进行内部化。因此环境税收也可以对产品、消费行为和垃圾等征税。
对于以上属于市场体系之外的“负外部性”行为,政府的干预是必须的。政府可以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生态资源的消费使用行为征税,使环境生态资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另外,环境税收不仅适用于对环境污染行为负效应的消除,通过环境税收手段来刺激正的外部效应的产生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单个企业为减少污染排放费的支出而投资修建治理污染的装置,最终也使该企业所在区域的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获得正的外部效应。这种行为通过市场机制是很难使其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此时,政府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其开发,可以促进此类正外部效应的出现,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02世纪06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重威胁。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现代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工具之一的税收,自然被运用到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上,适用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环境税在一些国家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与税收政策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环保措施均以征税为主,收费为辅,而且环境税制全面、系统,不仅注重开征新的环境税,还不断调整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税收限制与税收鼓励并举。资料表明,世界各国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而开征的税收已近百种,课征范围也极为广泛,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
环境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02世纪07:08年代,主要是针对污水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这类环境税大多属于弥补费用类税收,即为了增加控制污染的投人而向排污者征税,如荷兰自1970年开始征收废水排污税和居民生活垃圾处置税。第二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这个时期出现了以刺激为特征的税收,通过向排污厂家收税促使生产者改变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保税收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对废气、废水、垃圾、噪音、农业等污染征税发展到全面肠绿化”税制,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的开征,发展到逐步形成环保税收体系。除新征各种环保税收外,还对原有的税种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的“绿化”环境税制的目标。
世界各国在经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开征到提出全面“绿化税制”的过程中,对于环境税制的设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针对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涉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及活动征税,通过提高这类产品及活动的成本和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资源。在污染税方面,具体开征的名目繁多,征收的内容也千差万别。在自然资源税方面,包括对石油、天然气等征税。如美国政府对矿藏、天然气和石油开采征收资源枯竭税,迄今已有过半的州征收此税。加拿大政府为了保护石油这种稀缺资源,对机动车用油课税,并对重型卡车课征能源储存税。
2.以一种对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现行税制。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方面,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主要是去除或修正原有的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另一方面,对原有税制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使得绿色税制的实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主要手段是对污染环境的产品或活动课以重税,改变其相对价格,从而减少相关的消费和活动。以消费税为例,许多国家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大多数OECD国家引进了将含铅和无铅汽油区别对待的差别税,使市场上含铅汽油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目前,已有16个OECD国家通过调节汽车的销售税和汽车使用税来刺激消费者使用相对清洁的机动车。
3.建立环保基金。如瑞典和挪威于1919年同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并建立了专项基金。另外,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规定,为实施环境保全的经济性诱导措施的调查与研究而设立环境税、赋课金等专项基金。另外,美国(环境对应、补偿及责任法》(即超级基金法),也通过对化学工业的专项税收设立了一笔巨额基金,用于污染地点的调查和清理行动。
国外环境税制的设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通过开征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对环境带来危害的产品和消费课税,筹集收人,为减少污染的专门计划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且建立了一整套旨在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激励机制,并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一,各国环境税制的实施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都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环境税制的发展都是根据每一税种的实施条件,按照不同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在不增加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实现环境目标。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容易接受,对降低硫排放量的成效也比较明显,故征收时间比较长;而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只有制定较高的税率,并采取国家统一行动才能收到理想效果,故征收时间就比较短,二者在税种引人时间上各有特点。还有,税率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效果,税率必须维持较高的水平。但是,如果税率丫步到位,可能令人难以接受,甚至导致政治危机。并且,从经济角度看,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受挫,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环境税制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先选择低税率,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税率。
第二,在环境税制的实施过程中,重视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综合运用。如重视环境税收手段与直接管制手段之间的配合。直接管制手段并没有因为环境税收手段受到重视而被取代,直接管制为环境税收的刺激作用提供了最低的标准,而环境税收又成为直接管制的有益补充。除此之外,还注重环境税收手段与其它经济手段的配合。各国的环境税制中都普遍包含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究其原因在于“费”简便易行,并且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更适宜采用收费措施。同时,排污许可制度、押金制度也为各国广泛采用。另外,环境税种之间,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水污染税之间,水污染税与各种间接产品税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环境税种与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很重视。
第三,一般说来,环境税收所获得资金收人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专款专用,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二是纳人一般预算收人。资金的专项使用极大地加强了税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因而环境税收专款专用的做法在世界各国十分普遍。如欧洲许多国家的水税专项用于水质量管理的支出,美国原料税收专项用于资助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而环境税收纳人一般预算后又有两种用途,其一,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即对低收人者的影响大于高收人者,以增进公平。其二,用于补偿对其它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在保持税收总收人不变的同时,增进效率。
第四,环境税制的征收带有明显的政府级次特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环境税制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比如在荷兰,中央政府主要关心的是对燃料使用的征税,全国性的环境税有燃料税、噪音税和对粪便剩余物的征税,一些税收鼓励措施,如加速折旧、自然区域所有者的税收减免等,其决策权也集中在中央。低级次的政府主要关心的是对特定污染有关的行为征收的环境税,如对废物的处置、水和土壤的不适当处置等。由不同级次的政府侧重解决不同的环境问题,可以节约征收管理成本,使环境税制更具效率,既保证了国家环境政策的统一性,又便于各地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
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收,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散见于各个税种中。一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税;二是在有关税种中设置保护环境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概括起来,我国环境税制存在着以下状况:
1.在资源税方面,一是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无法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征税范围过窄,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产品,对大部分非矿产品资源都没有征税。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价格偏低,致使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相关的自然资源遭受掠夺性开采。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企业对开采和生产后未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承担任何税收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2.在污染税方面,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五大类113项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依据,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因此存在诸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构,企业可以将排污费计人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由消费者承担,无法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形成一种“效益污染”;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另外,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真正用于污染治理。还有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对于环境保护的设计比较粗糙,调节力度不强,保护范围有限。如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大多对环境有直接影响,但由于税率在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而虽多征了一道消费税,但其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偏弱。还有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人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等。
3.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如对废物利用进行减免税优惠,对防治污染的设施投资给予减免税优惠等,而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环保税收政策中没有体现。另外,我国现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环境税制的完善应遵循维持环境功能、补偿环境价值、兼顾环境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实现税赋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目标。同时,环境税制的设计还应符合中性的要求,使税收对经济主体活动扭曲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而言,中国环境税制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调整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我国现阶段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消费税等。(1)资源税。首先,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从矿产品和盐等两类资源逐步扩大到应给予保护的土地、水、动植物、海洋等资源上。其次,应完善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或自用量改为按产量计税,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的或尚未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节约资源。再次,应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在确定单位税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劣等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二是调整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人;三是表达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开采该资源的限制程度;四是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五是正确体现资源的内在价值;六是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量。另外,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应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为了有效保护湿地,对占用湿地的开发者征收高税额的湿地资源税;把农村非农业用地也列人征税范围,按低税率征收。(3)车船使用税。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征收依据中考虑车船的使用强度,如车辆的行使里程等;适当提高征收标准。(4)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成为独立的税种;提高位于市区以外的企业的税率。(5)消费税。一是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人征税范围,诸如塑料制品、电池、相机、剃刀、使用燃抽驱动的助力自行车、三轮车等;二是提高税率,如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应提高征收额;三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此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差别税率的适用。比如在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第二,开征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1)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的设置可在仿照现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改为税,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电厂、工业区)进行定期检测,依据检测数据计征税金;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按其消耗燃料的含硫量来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对油、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税,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不同燃料的排放量不同,税率也不同。(2)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3)固体废弃物税。可以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再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有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期定额征税等多种选择。以生活废弃物为例,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根据每个家庭人口多少以及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4)噪音税。可以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如日本、荷兰按飞机着落次数向航空公司征税,有些国家则依据噪音的生产量征税。图第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1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2)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3)在消费环节,鼓励对环境无害的消费行为,对消费可循环利用物质生产的产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严重或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如含铅汽油、含磷洗涤剂、一次性不可降解用品、高含硫汽油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4)在其他环节,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通过税收的差别引导人们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