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烟叶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烟叶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的烟叶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4年4月6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指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提前实现了原定五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农业税条例》废止后,仍然保留的针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了《烟叶税暂行条例》,从而为烟叶税作为新的地方性税种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依据。
《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征收管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均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征收范围: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3.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5.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纳税地点: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