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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管理

  	      	      	    	    	      	    

海关知识产权管理(The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目录

什么是海关知识产权管理

  海关知识产权管理是指监督管理进出境的机关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管理,可以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海关的性质、任务与权力

  (一)海关的性质

  •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

  (三)海关的权力

  • 海关的权力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 海关的权利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海关知识产权立法

  (一)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国内立法

海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申请备案制度

  1.申请代理: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 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 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2.举报扣留

  • 未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申请扣留)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已备案: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3.收发货人注意义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提交备案申请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 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5.海关备案保护期

  • 原始保护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 续展保护期: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二)申请扣留制度

  1.提起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证据。

  2.提供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4.海关职责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5.扣留期间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三)调查处理制度

  1.海关通知义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2.知识产权人回复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 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 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知识产权人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 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4.收货人举证义务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5.海关结果通报义务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 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 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四)货物处置制度

  1.处置方式: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 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2.支付义务

  • 费用支付: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 支付例外: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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