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管理(The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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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管理是指监督管理进出境的机关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管理,可以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海关的性质
(二)海关的任务
(三)海关的权力
(一)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国内立法
(一)申请备案制度
1.申请代理: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2.举报扣留
3.收发货人注意义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提交备案申请书
5.海关备案保护期
(二)申请扣留制度
1.提起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证据。
2.提供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3.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4.海关职责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5.扣留期间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三)调查处理制度
1.海关通知义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2.知识产权人回复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3.知识产权人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4.收货人举证义务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5.海关结果通报义务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四)货物处置制度
1.处置方式: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2.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