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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脑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为此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将智力成果称作为“财产”或“产权”意味着这些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财产的性质,也就是只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其他人才有权使用这些成果。为此,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义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权等。这些权利都属于私权范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主要有:商标专用权、著作和与著作相关的权利、专利权等。按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海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海关法》法定的权力。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3个方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②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③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随附海关认可的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白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进出口活动中的侵权嫌疑货物可以向货物进出境所在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发现侵权货物的途径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发现,也可以是海关在实际监管活动中发现后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程序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请求海关扣留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2)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3)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扣留和放行的处理
①扣留的处理。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②放行的处理。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根据规定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货物通知的扣留程序
(1)海关在实施监管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必要时,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在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后,还应按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应根据侵权程度和性质的不同分别对待,具体措施有:扣留、查看、调查、放行和没收等处理措施。
1.扣留
海关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第一种情况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按规定申请扣留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扣留相关侵权嫌疑货物,并且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第二种情况是海关发现有关进出口货物具有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再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扣留凭单送达收货发货人。
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查看
查看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出要查看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过海关同意后,对相应货物进行查看的行为。
3.调查
调查是指按上述第二种情况扣留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于不能认定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进出口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相应的协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4.放行
除了上文讲述到的放行情形外,根据规定,还有以下两种情况海关也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①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5.没收
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由海关没收。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①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处理方式有: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按照相关规定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进行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货物,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的,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