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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诉讼心理是指旅游者对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旅游诉讼的心理反应。旅游诉讼心理绝不是也不应仅仅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打官司的愿望和目标早在诉讼开始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纠纷形成或某一法律事实和行为、关系发生之初,再推延便可知旅游诉讼心理几乎可以是社会成员在遇到侵害和纠纷之前。
从心理要素的角度看,旅游诉讼心理包括对旅游诉讼的知觉、需要、动机、态度等。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主体这些心理构成要素都有不同的结构与功能,都会按照其独特的规定性参加到心理的整合过程,并在大脑的统一控制下存在和发挥作用,进而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在具有高度社会性的旅游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包括送达、申请、答辩、反诉、举证、质证、辩论、和解、执行、对诉讼结果的评价以及诉讼活动中其他辅助性举措,无不是其旅游诉讼心理推动的结果。
从心理内容的角度看,旅游诉讼心理包括对被告、诉讼处理部门、诉讼过程的心理反应。例如,对被告、诉讼处理部门、诉讼过程的逃避、对抗、多疑、焦躁、侥幸等心理反应。逃避是内心恐惧的情感表达,对抗是感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威胁而采取的过激态度,多疑往往是由于把自己的偏见附加给对方,焦躁源于神经的高度紧张,侥幸源于人们对事物规律的认知产生了错觉。
旅游诉讼心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①旅游纠纷私下解决无果,当事人的某种利益或权利主张未得到满足,双方矛盾加剧,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会因此而强化;②文化水平较高的人,法律意识较强,对他在诉讼中利益保护心理会有更为明显的作用;③传统观念从道德风尚角度劝说,相互间对某项争讼标的各让一步,很可能会被接受;④经济发展快、效益好的地区当事人必然在诉讼中产生效率目标;⑤市场经济中争讼的目的大多都是寻求金钱补偿,金钱补偿是绝大多数纠纷争议的核心内容。[1]
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加,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课题。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诉讼参与人是有精神与意识活动的人,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一般的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性,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诉讼的激烈对抗中,当事人会产生各种诉讼心态和反应,其中一些诉讼心理是符合法律取向,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然而,有些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却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甚至相背离。旅游消费者增强旅游消费的维权意识,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旅游市场有着积极意义。因而,研究旅游诉讼的心理历程具有现实的意义。
(1)起诉阶段的心理
经过投诉不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行政规章保护,投诉者往往会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怀疑心理、自我否定心理,表现出厌世感,当事人双方对抗加重。当事人由于投诉不予受理或不合理投诉请求处理的打击,越发不能容忍对方,依据经济学中的回报和效益理论,希望从司法途径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原告起诉阶段的具体心理有以下特征。
原告的确受到了不法侵害,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权利人在实现心理平衡的要求和行为缺乏理性,有某种极端化的心理倾向。并把矛盾指向范围扩展到法官和法院上,往往不会自觉配合调查工作。法院在强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强向人们宣传不良诉讼的后果,引导人们避免走人不良诉讼的道路,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根据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理论,在旅游活动中,人都是利己的,这种利己心理表现为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可称为旅游经济性心理。如果旅游投诉者利益冲突无法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协调与和解的时候,就诉诸于法律,当事人在心理上的争利性,成了无可掩饰的特点。许多律师出于逐利的目的也会千方百计地迎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当事人建立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强化了当事人追逐利益的冲动。在以争利性为主旋律的旅游诉讼中,应尽量在公平合理满足原告的诉求,旅游诉讼才可以得到完满的处理。
在这一进程中,当事人的心理趋向理智,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可塑性。在法庭环境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威慑于法律,自制力一般能够得到强化,个性心理和极端倾向也受到削弱和矫正。鉴于原告当事人逐步镇静心理状态,法官可以通过利用宽松的环境力争当事人双方撤诉,进行调解。
(2)举证阶段的心理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举证阶段,当事人大都抱着强烈的处理愿望和心情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原告如此,被告也如此。在旅游诉讼案件中,因旅游活动的流动性强的特点,涉及案件的发生地点、诉讼处理地点异地性等问题,当事人不易掌握证据,法院往往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如果法官会因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可能满腹牢骚,肆意指责法院不公正、法官不清廉。如果因上诉后原告提供出有利自己的证据,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和发回,当事人会处在一种无奈等待的绝望焦灼的心境中。举证过程中,为了胜诉,当事人千方百计打通人情关系,靠法官、靠律师、靠上级的心理十分强烈。
(3)调解阶段的心理
民事诉讼调解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实现社会矛盾“软着陆”的有效途径,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旅游民事诉讼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内调解、庭外调解、案内调解、案外调解。与此相应,旅游民事诉讼调解也可以分为庭前调解心理、庭中调解心理、庭内调解心理、庭外调解心理、案内调解心理、案外调解心理。下面仅就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心理略做分析。
庭前调解一般限于2次,调解的最后期限为举证期限完毕的15日内。庭前调解期间,当事人往往热衷于找熟人、找关系、说情、送礼。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多持这种观念,似乎官司赢输取决于财力的大小和人际关系的强弱。基于这种观念,当事人诉讼不是通过积极的举证质证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尽办法拉拢法官,以此方法要求法官法外开恩予以关照。基于当事人上述心理行为,需要调解者采取相应对策。
庭中调解属于开庭时的程序要求,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中,盼望案件能尽早完结。诉讼各方主体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是基于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产生的,即诉讼主体心理活动除受到诉讼前的关系和利益影响外,还最直接受到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触发。鉴于目前赢了官司输了执行结果情况众多,当事人让步妥协需求调解还存在,有必要加大庭内调解的力度。
(4)审判阶段的心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社会秩序混乱,利益冲突加剧。这些社会性的问题必然会反映到每个人的身上,当事人的旅游诉讼心理概莫能外。在市场的引导下匆匆忙忙投身于利益的追逐中,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的目标。一些当事人的这种逐利心态被带到诉讼中,出现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诉讼,而忽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无钱莫办事”的社会风气引导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走向歧途。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和其他执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许多当事人怀有为争取利益补偿,而花钱搞“感情投资”的心态。使当事人在经济上极大增加了投入,在心理上增加了负担。法院必须廉政严明处理旅游投诉,避免正当的旅游民事诉讼中受害一方得不偿失。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审判机制、法官的司法水平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与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的产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同一法律内容还经常见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这种相冲突的规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层次,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这种法制的不健全给一些人可乘之机。因而加强诉讼心理学的研究和教育,无疑也会改变旅游诉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