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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相关各方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1]执法监察的学术研究一直滞后于执法监察的实践,也导致对执法监察的许多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2]
在执法监察领域实践领域,执法和监察被长期混用、互相替代使用,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是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而逐步推进的。如土地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城管执法监察、纪检执法监察在不同的文件中也经常被称为**监察(如劳动监察、海洋监察、环境监察、城建监察、纪检监察等),或**执法(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城管执法、文化执法、规划执法、环保执法等),或**监察执法(如纪检监察执法、城建监察执法、城管监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安全监察执法等)。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有助于纠正执法监察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执法与监督错位等问题,实现执法监察驱动的法治视野下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理。
行政执法监察主要分为两大类:政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行政执法领域的部门执法监察(也称行业执法监察)和监察委系统行政监察领域的专门执法监察(也称纪检执法监察)。[3]
部门执法监察,也称行业执法监察,常被简称为行政执法,包括各个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市场监管执法监察、文化市场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等。主要是对法律相关各方,包括各类市场、社会主体、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近年来,随着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牵引的综合执法改革,通过“将管理决策、行政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分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奠定了基础,也推动了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的形成。
专门执法监察,也常被称为纪检执法监察,主要是指行政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主要是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概括来说,就是对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法律情况的执法监察。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行政监察从传统政府管理领域进一步独立出来成为新构建的监察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出“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监察委系统的执法监察越来越得到各方重视,许多学者就行政监察领域的专门执法监察开展了大量研究,而对于政府各管理部门的行业执法监察研究还比较薄弱,出现了认识的混乱。
执法监察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在某个领域行使执法监察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行使土地执法监察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劳动行政执法监察的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的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行使海洋监察执法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的执法监察权主要针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调节的政府、市场、社会各方。
纪检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体是一个特例,特指行政监察机关,而且监察的对象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执法监察一体化是依法治国、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执法监察二重性认识的自然回应。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监察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实践者在探索推进执法监察一体化,强化依法治理,促使社会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4]北京市着力基层治理创新,基于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推进综合执法大数据建设,强化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深化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建设,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执法监察一体化的探索,也是基于物联感知与数据分析、面向服务的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实践。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可以推动型塑橄榄型现代治理结构,形成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以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推进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共治、精治进程。[5]
执法监察不是执法监督,有人经常讲执法监督与执法监察混淆。执法监督是对执法监察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6]
有人经常讲执法监察与行政监察混淆。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特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基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察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纪律的监察,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 [7]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内法规和《宪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职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章程及党的其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察。
1、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是有特定主体,即纪检监察机关。
2、基本定义: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各级专门设置了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变化,主要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