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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权力,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执法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内设管理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三是行政执法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也使行政执法主体区别于行政委托
合法的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其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未经合法认定的组织是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如卫生局不能代替工商局,工商局也不能代替交通局行使职权等等。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除了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外,同时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是合法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以上四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管理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由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构成。两者的关系是:行政执法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只是行政执法主体,还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正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