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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的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所有与房地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如集资建房、房屋互换、房地产信托代办、新房出售和预售、旧房的买卖和租赁,等等。
房地产交易市场除了具有一般市场共有的特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是:
(1)商品的固定性。在一般市场上,商品交换都是以货币和实物的反方向流动为特征的。即货币从买主流向卖主,商品从卖主流向买主。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房地产商品是不动产。它们的位置是固定的、不可移动的,所以当房地产商品发生交换时.只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的转移,而房地产商品本身的空间位置则是固定不变的。
(2)交换形式的多样性。就房屋交换而言,其产权可以出售或拍卖,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或典当。就土地交换而言,其使用权可以招标、拍卖或协议成交,也可以出租或抵押。这种交换形式的多样性是房地产市场独有的。在其他任何商品市场则是不存在一的。
(3)流通与消费的并存性。由于房地产商品价值量大、消费周期长,其价值有的可以一次收回,有的则要分期收回。当其价值分期收回时,房地产的价值就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样,房地产被消费的过程,也正是其价值逐步实现的过程。因而形成了流通与消费的并存性。这也是其他商品交易市场所没有的。
(4)资金积累上的初始性。在一般市场上,只有将制造好的商品卖出去,才能将生产和经营商品的资金收回来。形成资本积累。而房地产市场则不同,它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在房地产商品生产初期,就可以获得用以征地、开发、建设、经营房地产的资金。这就是房地产资金积累上的初始性,也是房地产市场在筹集资金上的极大优势。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推动房屋建设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甩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最高年限为40至7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协议;二是招标;三是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房产买卖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房产买卖,是指房产所有权人通过货币交换方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房产所有权转让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亦随之转让。它是房地产交易市场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房地产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
(3)房地产租赁市场房地产租赁.是指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地产这一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双方约定的限期和数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行为。它是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商品流通与交换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房地产商品零星出卖的一种方式。
(4)房地产抵押市场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权属所有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下同)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借用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和利息,同时收回房地产抵押物的行为。如果抵押人到期无力清偿抵押贷款和利息,抵押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地产换取信贷的交易行为,也是房地产流通的方式之一。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根据房地产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进入房地产市场从事房地产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地产商品与劳务的交易价格、契约合同、交易程序、应纳税费等各方面所进行的组织、指导、调控和监督。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主体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有关部门是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对房地产的需求。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房地产商品和参与商品交换活动的房地产所有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务者发挥引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房地产交易市场既是生产要素市场,又是商品交换市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对于管好整个商品市场和推动房地产经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I)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交易,有效地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和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可以促进房地产商品流通,发展房地产商品经济,振兴房地产业。
(3)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可以调控房地产价格,限制不合法的交易行为,打击投机倒买、牟取暴利等违法活动。
(4)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可以推动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完善,逐步把房地产经济纳入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轨道。
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范围,可以从地域、空间、行为等三个方面来划定。
(1)地域范围,就一个城市来说,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房地产交易活. 动,均属于该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2)空间范围。就一个交易案例来说,无论是在交易所即固定场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场所以外的空间场所成交的,均属于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3)行为范围。就一项交易行为来说,风属房产的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典当、入股和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均属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2.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对象
概括地说,凡在一个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均属于该市、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对象。所谓交易主体是指进行房地产商品和房地产交易的劳务单位和个人。所谓交易客体是指房地产商品标的物和房地产劳务对象。具体说来。下列房地产商品和房地产劳务交易行为都是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对象。
(1)房产买卖(含拍卖);(2)房产租赁;(3)房屋产权交换;(4)房屋抵押(含典当);(5)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6)以自有房产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7)房屋转 ;(8)土地出让;(9)土地转让;(1O)土地出租;(11)土地抵押;(12)土地转租;(13)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信息、咨询、中介、评估、代办等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内容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内容虽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审核交易主体条件,检验交易客体证件。所谓审核交易主体条件,就是审查核实买方和卖方是否具备城市房屋买卖管理的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具备条件者,方能买卖房地产,不具备条件者,则不能买卖房地产。所谓检验交易客体证件,就是检查验证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权属所有人的唯一合法凭证,在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的城镇,两证具有者,才有出卖房屋和转让土地的权利。
(2)评估核定交易价格,审定市场劳务收费标准。评估核定交易价格,就是对成交的房地产价格,都要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政府的价格政策核定双方协商的成交价格。制定劳务收费标准。对不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而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评估、代办等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制止乱收费行为。
(3)审核鉴证买卖、转让与租赁、抵押契约合同,办理权属转移、过户和登记鉴证手续。审核鉴证契约合同,是指房地产交易双方因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而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均要经过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鉴证,方属合法有效。否则,就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权属转移过户和登记鉴证手续是指房地产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项活动,均要到房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和租赁鉴证与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就是违章,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4)收取契税,收益金和手续费。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属房地产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均要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房产契税、土地收益金和立契鉴证手续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该照章收取税费。否则,就是失职。
(5)核发中介机构与评估人员资质证件,监督市场中介活动与价格评估质量。中介机构与评估人员资质证件,是指一切从事房地产交易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人员,均要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条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件,然后才能从事交易中介与评估活动。监督市场中介活动与评估质量,就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价格评估人员的评估质量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非法中介或不符合评估要求者,应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必要时可取消其中介或评估资格。
(6)查处私下交易、隐价瞒租、投机倒买等违章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准私下买卖转让房地产,不准隐瞒房地产买卖租赁价格,不准投机倒买房地产,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均属于违章违法行为。查处这类违章违法行为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任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洽谈空间。为了促进房地产商品流通,防止私下(黑市)交易,建立房地产流通的正常秩序,在大中城市建立市级或市、区(县)两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接触、洽谈、协议的固定场所是十分必要的。
(2)搞好市场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行情、中介、评估、政策法规咨询、代买代卖、代办手续等多方面的方便和服务。房地产是不能移动的商品。不可能把它摆到市场上来出售。交易双方也不便于在房地产市场上坐等买主或卖主。因而,非常需要中间媒介提供信息服务或者提供代买代卖服务。由于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价格标准等比较复杂,又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与价格评估服务。因此,搞好市场服务便成为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3)组织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企业进入市场,开展房地产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拍卖等经营活动。房地产市场是开展各项房地产交易和交换活动的固定场所,开辟房地产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商品流通,为发展城11f经济服务。所以,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准备销售的房地产商品合乎到市场上来出售或出租,逐步把新建商品房和全部房地产商品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
(4)制定市场管理法规,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政府管理房地产市场,要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为此,必须及时制定市场管理法规。有了管理法规,方能做到依法管理,促进房地产商品流通,振兴房地产业。
(5)严格执法,保护合法交易,限制非法交易,打击违法活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对予自觉遵守政府法律,认真按政策规定进行房地产交易的,要积极给予保护;对于不按政府政策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政策规定进行非法交易和牟取暴利等违法活动的,要给予有力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原则
管理社会主义的房地产市场,应当遵循国家既定的政策和原则,其要点是:
(I)依法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市场管理属于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房地产市场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管理市场的目标之一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依法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便成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原则。
(2)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政府管理房地产市场必须在宏观上即在政策法规上统一要求,加强调控;同时,在微观上即在经营活动上予以适当放开。把房产交易搞活。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使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3)平等协调,自愿成交的原则。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买方或卖方,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在商品面前,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禁止一切强制交易行为。
(4)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最公平的交易准则。房地产交易同其他一切商品交换一样,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
(5)搞好服务,方便交易的原则。、政府管理市场的基本任务之一是搞好服务,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当交易提供方便,并创造必要条件,搞活房地产商品流通。
(6)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的原则。政府管理房地产市场,应当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等为辅,共同管理,共同负责。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日常的市场管理工作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到经营权利、应纳税金、交易价格等问题,则由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2、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手段
管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四种:
(1)行政手段。所谓行政手段就是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所授予的职权,通过颁布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发布通告、公告等行政措施,直接管理房地产市场的活动。用行政手段管理房地产市场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2)经济手段。所谓经济手段就是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实行经济处罚等手段,运用物质利益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引导房地产商品的正常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交易。
(3)法律手段。所谓法律手段就是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立法与执法活动来实施对交易市场的管理。具体说来,就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和规章,使市场管理有法可依.并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指导和监督。
(4)教育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都应当从教育入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一切管理措施都是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因此,在进行市场管理的时候,完全有理由说服教育群众,使被管理者心悦诚服地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自愿地遵守政府的政策法规。运用说服教育手段,可以使许多矛盾得到顺利解决。
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新建商品房和房屋管理单位出售出租自管公房该不该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范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一切空间和场所,不是单指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市场管理是政府管理房地产商品流通的唯一渠道,只要是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品,不管是在固定场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场所以外的其他空间成交的,均属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范畴。因此,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租新建的商品房,或是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出卖、出租自管公房,均应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2、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私房交易价格是否应适当放开,公房租赁价格要不要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1988年8月,国家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议定,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可规定最高限价。一部两局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私人的购买力是有限的,私人购买私人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会抬得很高,因而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单位购买私房的能力是无限的。尤其在房屋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购房单位往往争相购买,把房价抬得很高,因而对单位购买私房的价格必须予以适当调控。但调控的办法不是单纯地实行限价,而是根据市场实际成交价,把房屋价格中隐含的土地价格分离出来,并将土地价格的 部分或大部分收归国家所有.这样,既从微观上放开私房交易价格.有利于搞活房地产流通,又从宏观上加强了调控,可以使国家增加土地收益和税费收入,一举两得,三方受益.因此,对私房交易价格适当放开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公房买卖和租赁价格,应在微观放开的基础上,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调控的办法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公房买卖与租赁要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或租赁手续,向国家交纳房产权契税、房产税和土地收益金,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纳立契和签证手续费。政府主管部门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
3、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主体问题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主体应该是谁,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的答案是房地产管理局.而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是因为,房地产市场属于专业市场。对专业市场的管理是微观的、具体的管理。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管理与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和使用管理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它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商品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而社会商品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海洋,面对这个大海洋,工商行政部门只能从市场的宏观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对各种专业市场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具体的管理。因此9房地产专业市场的管理必须以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为主,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微观的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只能从政策法规方面进行宏观管理。由此看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主体理应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门。
4、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或称中介人)问题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否应当允许中介机构的合法存在,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它的消极作用是什么,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这是需要认真研讨的一个课题。根据房地产商品不可移动的特点和供不应求的现状来看,房地产交易双方很需要中介机构为他们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从这一点出发,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机构确有存在的必要。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是,可以提供房地产商品信息,沟通房地产流通渠道,促进房地产交易,加快资金周转,发展房地产商品生产等。中介机构的消极作用是,参与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少数人可能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或借用中介之机进行投机倒买、牟取暴利或进行非法中介的违法活动。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同时,可以通过资质审查,制定法规.划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中介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不能由于少数中介机构参与了违法活动而因噎废食,将所有的中介机构全都取消。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晚于国外,相应的运行机制还相对不完善。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围绕着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房地产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和实践,逐渐建立起一套适合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
国家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
首先,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根据实际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用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一法律规范的形成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其次,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方面: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整个市场处于混乱状态,没有相对成形的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现在通过不断地摸索逐浙建立起了涵盖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和发证等市场运行环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操作机制。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管理也逐渐开始盛行,这一举措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再次,在执法力度方面: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的后果是一系列违规行为的产生,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深化改革房地产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很多地方政府采取房产与工商联手的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强力监管.严格惩处。最后,诚信体系方面:将以往的交易流程透明化和程序化。房地产交易方面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市、区分级负责登记房地产交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和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建立房产楼盘表、GIs地籍图库和权籍管理系统“三库合一”的交易登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交易中心、受理大厅和服务窗口设蓝;统一服务项目、办件流程、收件内容、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制定文明守则,公开监督电话,推进服务承诺。
(一)树立正确认识
树立正确的认识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作为房地产交易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方.房地产企业对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正确认识是促进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化的一个关键环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评价褒贬不一, 尤其是近几年房价攀升的同时,房地产市场遭受的指责也在逐渐增多。究其原因,无怪乎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太多不规范行为.无可置疑的是在发展初期这种不规范行为造就一了一大批房地产企业的出现甚至成功,然而,这种现象在当时可以算得上是合理,但是在全球经济化、购房者日趋成熟的现在无疑将成为致命的打击.房地产企业作为行业中的一员必须树立只有规范,才能发展的正确认识。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步入一个转型期,房地产企业的新的游戏规则正在逐渐形成,房地产市场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须规范化。
(二)强化法制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不是单纯的思想上树立正确认识,口头上说说就可以的.要保证交易行为规范化,必须强化相应法制的建设。一方面完善立法.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上频现“炒房热”“捂盘惜售”等问题,房产投机者更是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然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做过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但是却经常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上取证较为困难、处罚力度过小、操作麻烦等问题,经常是不了了之,管理者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法规,简化操作过程,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过于浓重,某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房地产业,必然会出现过于强调保护和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现象,直接后果是房地产企业有恃无恐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政府首先要端正态度,加强执法力度,切实负起责任。
(三)规范道德行为
从思想上筑牢违法违纪的防护堤思想是行为的根源,行为是思想的反应。正确的思想是规范行为的根本,只有拥有正确的思想才可以有效预防和杜绝违法交易行为的出现。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筑牢违法违纪的防护堤。具体来讲,要求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秉持服务大众,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思想;就交易机构而言,可以组织交易从业人员定期接受先进思想教育,加强思想政治修养。
(四)规范市场行为
从技术上防范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当前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管过于滞后“治标不治本”。要规范市场行为,必须将规范的位置前移。加大对交易行为源头的管理,从根源上进行监管。一方面,推行房产权证加密措施.加大该措施的宣传力度,使购房者明白此种方式是为了保护其正当权益进而接受该措施。另一方面,完善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引导各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的完善,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房产交易信息及时正确录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可以增强整个交易市场的防范能力,有效避免房地产交易市场上的虚假登记、虚假登记现象的发生。
(五)规范从业行为
从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着手房地产交易的从业人员作为市场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 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现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从业人员要严格树立法律意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是从业人员要严格自律。房地产从业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注意自身形象,切实做到服务群众,恪尽职守。三是相关机构设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遵守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的从业人员予以津贴补助、发放奖金等:对那些惩罚徇私舞弊,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的人员则予以警告、处分、撤销职务甚至吊销其从业资格等。
(六)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推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创新
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运行体制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推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创新。首先,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备受诟病, 很大程度是由于未能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发挥其监管作用。建立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实行房地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机制,确保广大人们群众能够实时了解到房地产交易的情况,从而发挥人们群众的监督作用;其次,充分发挥纪检、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纪检、检查机关要切实关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一方面,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严格打击市场上的欺诈活动,一旦确定行为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坚决依法处理,并且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包庇。通过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