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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投资行为。由于政策影响,房市攀升,一些人借机囤积房源,转手获利,这一类的特殊投资行为被称为炒房。炒房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不能套用任何一种法律上已知的定义进行界定。
炒家购房有个规律,那就是有新项目刚一开盘他们就会去踩盘,由于他们每次都以团购的身份出现,所以能拿到相对较低的价格。基本是找一个项目中很好的房源,无论是面积、朝向、层数,都是众多购房者最想得到的那种。这种房子升值速度最快,升值潜力最大,转手更容易。
目的不同的炒房团和炒房者其炒房行为方式也必然不同。炒房的主要目的是获利,因此如何获利,应成为划分炒房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从牟利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炒作房屋的行为:
一是通过团体购房。
以团购形式增强和开发商谈判的能力,压低价格整体买入,之后再以零售价格获得回报。它类似于商品买卖中的批发与零售,其购房的目的是赚取零售时的差价。
二是通过新闻炒作、散布、传播消息等手段形成房价上涨的假象,造成虚假的供求不平衡,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再通过房地产交易获取利润。
这与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市场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密切相关。一些媒体、开发商为牟利而联合炒作,也让这种行为屡能得逞。将市场即将发生变动的意思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是这种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它的行为特征和目的与证券市场中恶意散布、制造虚隔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类似,并违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
三是虚假交易。
包括开发商的洗售行为以及炒房团的相对委托行为。开发商的洗售行为是指开发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其内部人员或雇佣外部人员,以炒房者名义通过虚假交易制造房地产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房产投资。
其手法是开发商先预售或销售部分商品房(期房),由预先安排好的同伙(炒房者)配合买进,继而退还开发商,取回价款。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商品房(期房)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所谓实质所有权人是相对于名义所有权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尽管商品房(期房)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资金购买的商品房(期房)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该商品房(期房)的权益的人。他们的行为或许会在开发商和炒房者的产权登记上发生移转,但事实上依然是由开发商控制与支配,这种情况下只是名义所有权的转让或名义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属于转移实质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与《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行为中的洗售(washsale)十分相似,也称为“冲洗买卖”。
四是一些炒房团(包括个别炒房者)以实际交易操纵的方式炒高房地产。
炒房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买进某一楼盘,使散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盲目跟进;而炒房团趁机抛售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方式类似于证券法的实际交易型的操纵市场行为。
结合对炒房团特征与类型的分析,以第一种方式炒作房屋的应视为一般性炒房,以第二、三、四种方式进行房地产炒作的应视为违法性炒房。同时这三种行为也是炒房团(炒房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集中表现,它们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无论是炒房团还是一般炒房者,只要有第二、三、四种行为的,都应当制定相应法律,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即认为一般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是具有合法性,采取实际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操纵市场的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应认定违法。
炒房者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上进行炒房投资,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的全国各地购房者组成的团队的一种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民间性:参与炒房行为的公民自愿组成的,以实现团体成员共同愿望(购房牟利)为宗旨的组织。它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资金来源、人事组织、事务内容等方面独立存在于政府体制之外,是民间组织。炒房行为是一种在民间进行的投资行为,它不受官方保护,也不受政府提倡。
赢利性:炒房的目的即为牟取更多的利润。炒房团以赢利为目的,是它与社会团体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炒房种类不同,其赢利的方式也不同:一种类型的炒房不以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为目的,通过持有购进的房屋,待房地产价格上涨后,再行卖出牟利;另一种类型的炒房,主观上具有影响房屋价格的故意,通过实施虚假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炒作房地产,牟取暴利。
自主性:自主性是指炒房团内部实行自主管理的原则。这集中体现在炒房行为、宗旨、重大活动等重大问题均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组织控制。它可以是随时的买卖,只要看准时机,将房子买进,囤积房源,然后在适当的时机转手。
法律边缘性:高丙中教授将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分为四种形式:一是社会合法性;二是行政合法性;三是政治合法性;四是法律合法性。因此有必要分析炒房是否具有合法性。就社会合法性而言,一直以来人们对炒房都是争论不休,但是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社会合法性。而政府对炒房也从未明确表态,其行政合法性不明。至于法律合法性,而且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有明文规定。综上,无法认定炒房合法与否,因此认为炒房具有法律边缘性。
松散性:炒房一大特点是松散性。一是炒房成员往往不固定。通常炒房团的组织者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消息,再将社会上报名的人组团,赴外地看房、购房。组团的方式决定了炒房团的组成人员通常是不固定的。二是无严密的组织结构。炒房团内部无明确分工,运作方式带有随机性。
炒房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不能套用任何一种法律上已知的定义进行界定。只能认为,炒房团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社会个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结成的松散联盟,其内部聚集了大量资金,其目的均是通过投机房地产市场赚取利润,在行动时成员之间彼此联系,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较一般炒房者要大。
炒房行为的产生,是房地产泡沫经济得产物。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身居幕后纵容投机炒作,成为土地适度饥渴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土地开发权钱交易的参与者。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成为坐地经营的炒房势力。虽然不能肯定最大的幕后炒房者是地方政府,不过地方政府绝对是中国炒房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开发商一样是炒房大军中的大赢家。各种炒房行为的产生是各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地方政府赖以主动推动经济增长并能够独立支配的只有土地这一项核心资源了。这意味着,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因为土地的减少,银行的坏账、资源的衰竭几乎都不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最终责任的。地方政府作为最大的受益者是难辞其咎的,因为是受益者,在稳定房价等工作中就无法坚定的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指令,对房价的上升或明或暗的起了包庇的作用,从而给炒房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环境,或者说是一个温床。
房地产商手上往往都有猎头公司招来的资深会计,深谙开发商做假账的需要,可以轻车熟路地将楼盘账目上的成本金额加大。明明赚一个亿的楼盘,可以处理成只赚四千万或者更低,给外界造成楼盘成本越来越高不得不提高售价的假相。也有地产商采取更直接的骗人手段如捂盘惜售、炮制地荒论、安排民工排队制造虚假繁荣等假相。
一些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中介之间,合谋制造虚假信息,相互联手抬价,逐层加码,利益共享。另一方面,价格同盟在所谓的"定价策略"方面也有体现,几乎所有新楼盘开盘,都会以周边已售或待售房价作为定价参照,相互竞价。
税收征收到位
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征收到位,通过相关调查和测算后发现,如果购房环节的所有税收都依法征收到位,即使房产出手价格比购入价翻两倍,炒房者至多只能赚到现在毛利的1/3。但实际情形是,多数购房环节税收都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优惠”,距征管到位差距很大,从而给炒房者留下不小“博利”空间。
单是依靠现有税种设置,就有足够空间可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调节。例如:七部委新规中进行调整的营业税只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种之一。所谓调整,也不过是取消了之前为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而给予的部分税收优惠。而在房地产交易环节还有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除印花税外,其他都有优惠。仅简单地取消“优惠”,税收调节空间就非常大。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总体要求包括,整合征管资源,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先税后证)为关键,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加强诸税种的税收管理。
调控需治本
持有环节税收积极推进,七部委新政中全额征收营业税只是一个便于操作的“应急”对策。只能抑制短期炒作的资金,有大量闲置资金的炒房客不会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稳步增长预期,长期来看,炒房者对房价上涨的预期不会降低。加上“两年内交易”期限设置以及对开发商实际难以监控,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空子可钻,从而削弱了其打击和调控楼市的实际力度。基于此,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楼市必须继续进行。
中国房地产市场税收主要还都集中在交易环节,而持有环节税负偏轻:企事业单位持有房产税收很少,个人名下房产的保有过程则几乎没有任何税收。由于购买、投资房地产有很高的预期收益,直接拉动了投资不断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