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会计(accounting of construction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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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建设单位的资金和资金运动为基本内容,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为建设单位及金融、管理机构提供各种经济信息。
建设单位会计的特点与工业部门会计相比,建设单位会计有以下特点:
(1)核算的内容不同。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具有反复循环的特点,而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是一次性直线式,因而其会计工作随着基本建设工程的兴建开始,随着基本建设工程的建成或交付使用而结束。
(2)成本考核方法不同。一般工业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产品考核成本的升降情况,而由于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单伯性的特点,不同工程的成本缺乏可比性,因此只能通过比较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来考核分析建设单位成本的升降情况。
正:采用“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式的基本建设报表
说明:财政部规定,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都应该按照制度专门设立基本建设账目和报表,具体包括所有“当年有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的单位”,并专门规定了以“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核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此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财政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还应从财政部门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可后才能转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但有的有财政性投资的企业却并没有专门设立基本建设报表和账目,项目完工后也不主动去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县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项目上;还有的建设单位套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和报表,以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原理填列基本建设数字,出现了“资产”栏只有“在建工程”没有数字的奇怪报表,无法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一)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的账务处理
贷:银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说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用于核算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摊销时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费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则是用来专门核算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并最终将结转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科目。因此,和固定资产形成有关的费用性支出都不应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否则,将造成固定资产成本虚减、建设单位的费用虚增,致使建设单位的利润虚减,妨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此外,有的建设单位把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装)工程”科目。但费用性的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去,特别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时,建设单位更应遵循配比的原则,合理地将费用性支出分摊到各个项目中去,而不是笼统地计入某一个项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与施工单位结算的账务处理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关科目
贷:预付账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装工程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款时一般采取按施工进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项目已完工,在项目验收合格前也会留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此时,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上的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资金就产生了一定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记账时往往理解为整个工程尚未竣工,故应根据实际支付的资金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然而此时支付的款项实际为施工企业前一阶段已发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且如果按预付账款入账,由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资金量,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也不能反映出项目真实的进度情况。故此,建设单位应先根据项目监理等提供的数字确认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进度测算得出“应付账款”数额,再根据实际支付的数字,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款项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资金
正: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
说明:“基建拨款”核算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拨款以及接受捐赠等资金或物资。“基建拨款”支出根据资金在项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装工程”“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中。“上级拨入资金”核算投资单位(主要是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其发生额只能计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
(四)有基本建设借款单位交付竣工项目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正:年末:借:应收投资借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年初: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偿还: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投资借款
说明:有基本建设借款的单位交付竣工项目时应通过“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情况确认本年“应收投资借款”的余额;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时直接转销“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份额。如上例所示,正确的账务处理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及时转出,同时也如实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数额;如果采用错误的账务处理则产生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但在建设单位账户上还有该项资产部分或全部的金额,尚未归还的投资借款也无法直观地看出,有悖于实际重于形式、及时性、明晰性等会计原则。
(五)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的账务处理
误: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正: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说明:“待冲基建支出”核算实行基建投资借款单位待冲销已转至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年末为贷方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年末应为借方余额。
误: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正: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说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范围,其既不属于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也不属于企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故此,在“基建拨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适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会导致建设单位向银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项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设单位将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基本建设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账务处理都是错误的。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额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的科目,确认为待摊投资中借款利息发生费用的减少,只有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存款利息冲减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资金,以及在没有项目贷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为基建拨款处理。
(七)购入设备的账务处理
误: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需安装)
(或)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不需安装)
说明:“器材采购”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器材,包括买价、手续费、保险运输费、保管费等科目,验收后不需安装的器材由“器材采购”转入“设备投资”科目,其他则转入“库存设备”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则类似于企业会计中的“材料采购”科目。“设备投资”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的实际成本,其中也包含了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的金额。企业购置设备时一般不直接计入此科目。
(八)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说明:有的建设单位在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时,没有考虑该科目下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子科目,将资产全部结转至“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建设单位为项目购置不够固定资产价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工时的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交付使用资产”的各个子科目。
(九)争取到财政返还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误:不做任何处理
正: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说明:建设单位在争取到如配套费返还款等财政支持的资金后,由于没有实际的缴纳资金到返还资金的过程,现金没有发生流出流入,往往没有将返还款作为“基建拨款”计入。这种做法一是忽略了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支持,二是建设单位未能将本应计入“待摊投资”科目的资金量如实反映,在结转“交付使用资产”时,成本将会发生虚减。